原标题:农村饮水、垃圾、污水怎么治?
——《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解读之二
今年6月1日起,《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助力全市农村提“质”增“颜”。《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内容设置了专章,并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建立举报途径等,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如何划定?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概念:指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饮用水水源。《条例》明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划定或者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并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对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禁止事项等内容。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条例》明确,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渗水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不得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不得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新建墓地;不得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禁止性行为。
《条例》明确了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职能职责,规范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要求,并制定了“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等禁止性行为。
如何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条例》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水生态环境改善;并根据不同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分别规范了处理方式,制定了“不得向河道、水库、沟渠、饮用水水源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不得向公共场所倾倒生活污水;不得损坏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不得擅自闲置、关闭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按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生活污水”等禁止性行为。
《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引导村(居)民新建农房时同步建设卫生厕所,不得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人口集中区域的公共厕所建设并建立管护机制。(记者 唐显枚/整理)
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