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天,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构建企业自律、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格局,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获得感。
□记者 邓勇
案例一网购“正品机”收到“二手货”
小豪花了6236元在某网购平台买了一部手机,客服承诺“所售商品均为原装正品,全新未使用”。收到货后,小豪发现该手机处于已激活状态,遂向客服询问,客服承认销售的是“资源机”,同意“七天无理由退货”。小豪认为其欲购买的是全新零售机,而非“资源机”,对方构成消费欺诈,遂起诉至法院主张三倍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数码商行向小豪赔偿18708元。
【案例评析】生活中,涉及电子产品销售领域产生的消费纠纷较多,消费者应充分考虑交易风险,尽量选择到正规交易平台和信誉度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并留存交易时的沟通和购买记录,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二贵重物品寄递中被损坏
张先生是一名收藏爱好者。2023年11月,张先生,将价值近3.2万元的瓷器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北京某古玩城。在办理快递手续时,张先生未如实填写所寄货物的价值,同时选择保价金额2000元。运输过程中瓷器被损坏,快递公司仅按保价的2000元赔偿,协商无果,张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23965.6元,并退还快递费114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安全运输义务,不能因为消费者存在过错而免除自身责任。作为寄件人在邮寄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务必事先作出声明,并在邮递时尽量进行保价。作为货物承运方除了在收寄货物时当场验视,更重要的是履行安全高效运输的义务,确保货物完整、安全送达。
案例三购买商品房遭虚假承诺
李先生以高出市场的价格购置了一套顶楼房屋,购房前,销售公司承诺该房屋顶楼露台由李先生独占,可以修建屋顶花园。李先生与销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完所有房款。随后,李先生对露台进行装修时,行政执法大队对其作出勒令停止搭建的行政决议,这时,李先生才知晓露台为公共部分,销售公司无权对顶楼露台进行售卖。李先生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李先生退还房屋差价86700元。
【案例评析】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经常采用附赠房屋毗邻或楼顶花园、露台等手段进行促销。小区内部分绿地以花园等形式转让给特定业主专有使用,是开发商与个别买受人分别约定而达成的意思,其是否构成有效的专有使用权设定协议,关键在于赠送的花园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还是小区的共有部分。购房者若对于赠送花园性质存在怀疑时更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存在赠送花园承诺无效的风险。
案例四未履行维修承诺被处罚
杨先生在汽车销售公司购入某品牌车辆,基于对官方经销商的信任,杨先生选择在当初购车的4S店维修,该公司明确承诺维修全部使用原厂配件。维修后,杨先生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配件均为非原厂配件,杨先生认为该公司刻意隐瞒了交易中的重大关键信息,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杨先生车辆维修费95080元,并按三倍标准支付赔偿金285240元以及赔偿鉴定评估费15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基于对汽车4S店的信赖,在购买或维修车辆时都倾向于选择4S店。而本案中汽车4S店为谋取利益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维修车辆,且未告知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督促、倡导企业在提供汽车销售服务时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