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外出,不少“铲屎官”会选择将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可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意外死亡,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呢?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宠物寄养死亡纠纷案”。
案情简介
绵阳某动物诊所,2021年10月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等。2025年4月30日,家住高新区的陈先生因计划“五一”假期外出无法照料宠物狗,便将其送至该动物诊所,并支付了300元“寄养费”。
5月3日,陈先生准备接回小狗,却被告知宠物狗已经死亡。“店家上班时就发现死亡了,后面查看了监控,死亡时间大概是3日凌晨四五点。”陈先生说。
悲愤之下,陈先生与动物诊所就赔偿问题展开激烈争执。陈先生认为,诊所未尽到照顾宠物的责任,致使宠物狗死亡,故要求店家承担赔偿责任。而动物诊所认为宠物狗在前一天都是正常的,属于凌晨猝死,仅愿意做出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就此迟迟无法达成一致,陈先生为了发泄心中不满,选择在店前拉横幅、在网上发帖“控诉”……最终矛盾升级,双方对簿公堂。
陈先生在起诉状上说,请求法院判令动物诊所除了赔偿购买宠物狗费用1450元、饲养期间投入费用5000元、退还寄养费用300元外,还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高新法院法官注意到一个关键信息:宠物狗是在5月3日死亡,而陈先生递交民事起诉状是在5月12日。其间,虽然宠物店坚持鉴定死因,但直到已经掩埋完毕也未履行相关手续,导致现在无法明确死亡的具体原因。同时,陈先生的一系列过激行为也的确对商家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影响。据此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尊重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双方关系的想法,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动物诊所赔偿陈先生2000元的损失当场履行完毕,而陈先生也主动删除了相应帖文,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以案说法
近年来,随着养宠人士的增多,宠物寄养行业逐渐兴起,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发常见。依据《民法典》规定,托养宠物的饲主与寄养受托方之间达成的有偿宠物寄养协议,实质上建立的是一种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寄养受托方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其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托养人在寄养宠物时,要充分了解寄养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审慎选择正规机构,同时要全面了解寄养环境,包括居住环境、卫生状况等,确保宠物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与寄养机构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告知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避免纠纷或意外发生。
◆对于开展宠物寄养业务的经营者来说,也要做到谨慎照料、妥善饲养宠物,定期向托养人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救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宠物寄养纠纷中,损害赔偿的确定通常涉及宠物的市场价格、饲养成本、情感价值等因素。因此,养宠人士在购买名贵宠物时,应注意留存购买发票、宠物血统证书等凭证,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确定宠物的市场价值。如果遇到纠纷,要理性维权,优先协商调解。
记者: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