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绵阳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按照《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现将《绵阳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欢迎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绵阳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及其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二、在提出修改建议时,请写明修改的依据和理由或者说明我市存在的相关情况。
三、提出修改建议时,请写明单位、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通过信函方式的,请邮寄至: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址:绵阳
市园艺山子云路北段60号,邮编:621000,或传真至(0816)2212555;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请发送至:mysfgw@126.com。
四、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绵阳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中国科技城优势,加快建成省域经济副中心,建设创新活力充沛、民生服务优质、生态环境优美、社会秩序井然的城乡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是指以居民委员会建制赋码的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统筹城乡社区资源,聚集发展与治理双重目标,通过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推动社区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实现城乡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依法治理、鼓励创新、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工作经费与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构建权责明晰、指挥统一、条块协同、资源下沉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建立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规划】市、县(市、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社区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结合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养老、托幼、助残、教育、医疗、文体、科普、警务、商业、出行、充电、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打造功能完备、资源配置合理、居民生活便捷的城乡社区生活服务圈。
第七条【社区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公共资源配置、常住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社区规模;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对城乡社区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第八条【社区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持续提升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功能、优化人居环境。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社区经济】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和组织、支持居民兴办经济实体,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第十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租赁、项目配套等方式设立各类服务活动场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协商议事、文化体育等功能区域,优先考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适老化、适幼化改造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社区共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推动社区治理水平提升。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驻地或者联建城乡社区的发展治理工作,支持、引导本单位职工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
第十二条【社区自治】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践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协商、自我约束”的理念,培育居民自治意识,组织居民依法规范和完善居民公约,全面落实居务公开制度,搭建多元协商议事平台,拓宽居民参与渠道,推进组织体系网格化、居民自治规范化、服务管理精细化、工作手段信息化、保障机制标准化、居民参与常态化,实现社区治理有序、居民生活和谐的目标。
第十三条【社区法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辖区内社会矛盾风险排查、分析和研判,落实平安社区防控措施,为平安社区建设提供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社区依法开展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推动法律顾问协助社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社区德治】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倡导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城乡社区的德治建设。
第十五条【社区文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两弹一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文昌文化、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国蜀汉文化、李白文化、三线建设文化等具有绵阳特色的文化融入社区。
第十六条【智慧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社区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条【绿色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建设公共绿地、垃圾分类等设施,营造生态、环保、宜居的社区环境。
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鼓励居民开展社区绿化活动,培育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网格化管理】市、县(市、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网格划分、建立“包网联户”制度,构建“微网实格”治理格局,优化网格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多格合一、一网统管”,提升网格化治理效能。
县(市、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网格员管理工作,组织将社区工作者全员编入网格,社区网格员配置应因地制宜、专兼结合,科学确定规模数量,按照“一格一员或一格多员”进行配备,社区专职网格员主要由社区工作者担任。
第十九条【工作清单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履职事项清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和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居民委员会交办协助事项的,应当提供与事项任务相适配的工作经费、人员和信息支持、业务指导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居民委员会交办负面清单事项。
第二十条【应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机制,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日常演练、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应急处理、善后工作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建立针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临时救助机制。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生活陷入无人照料状态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为被监护人提供临时救助,妥善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十二条【社区服务方式】城乡社区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进入城乡社区餐饮、零售、家政、维修、物业、养老托幼、社区教育、学前教育、医疗健康、文化体育等服务领域。
第二十三条【便民利民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委员会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护、社区食堂、儿童托管等便民利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健康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和居民健康档案,满足社区居民日常诊疗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的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志愿者招募、项目发布、活动管理、沟通交流等行政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托志愿者服务站点,开展家政、文体、医疗、法律及安全宣传等社区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人才保障】市、县(市、区)社区发展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建立社区工作者统一选聘、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促进社区工作者管理服务规范化、岗位待遇职业化、能力素养专业化,构建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
市、县(市、区)社区发展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区专家智库,广泛吸纳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专业人才,深度参与社区发展治理研究,围绕战略规划、形势研判、政策优化、效能评估等核心环节,提供专业、精准的智力支持,为社区治理创新注入多元智慧与实践动能。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等平台,充分听取居民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政府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负面清单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或者将协助清单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提供相应工作经费、人员和信息支持、业务指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