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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倒闭、减肥药不减肥……绵阳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6-03-16 10:15   来源: 绵阳新闻网
  摘要: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绵阳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健身房跑路、网购二手机货不对版、减肥药不减肥等民生热点,以案释法明确裁判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司法指引。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绵阳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健身房跑路、网购二手机货不对版、减肥药不减肥等民生热点,以案释法明确裁判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司法指引。

  案例一

  会员卡还没用完健身房却倒闭了,能退钱吗?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云某某支付1988元在梓潼县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健身会员卡,有效期限3年。2020年10月,云某某激活会员卡。

  营业期间,该公司多次闭馆,为了弥补损失,云某某的会员卡有效期也顺势延长至2025年2月19日。

  然而,2024年8月30日,该公司宣布停业整改三个月,至今未恢复营业,导致云某某无法享受正常的健身服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应按剩余服务期限比例返还预付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云某某支付1988元购买3年服务,该公司停业致其无法享受余下5个月服务,故应返还对应预付款331元。

  给个说“法”

  预付式消费虽便捷,但“办卡”需谨慎。本案明确:一旦商家停业,消费者有权按剩余服务期限比例获退预付款;若属“计次卡”,已完成次数外的余额亦应退还。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充值过大金额或过长周期,降低资金风险;

  留存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及消费记录,这是维权的关键;

  及时维权。发现商家经营异常或停业,应尽快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同时警示经营者:

  诚信履约是底线,停业不代表免责,依法退款、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才能避免被诉追责。

  案例二

  网购二手手机货不对版,能退货吗?

  基本案情

  于某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支付5700元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到货后,于某发现手机型号、参数等信息与卖家描述严重不符,遂立即与卖家沟通。

  卖家表示,需要于某在交易平台上架闲置链接,卖家拍下订单后于某再将手机寄回,款项原路返回。于某按照对方要求上架闲置链接,但卖家并未依约拍下货品,后失去联系。

  于某通过平台获得卖家实名认证信息为郑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网络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支付的款项5700元,并按照该商品金额的三倍支付赔偿款17100元。

  给个说“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应当选择正规网站,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应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要注意了解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评估卖家可靠性。要提高甄别能力,谨慎交易,在下单前仔细确认商品参数,摸清购物流程,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卖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向买家如实说明商品实时状况,同时要妥善保管商品,确保交付前的商品与其描述相符,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三

  网购 “奇效减肥药”却不减肥,能索赔吗?

  基本案情

  凌某刷到一则减肥产品宣传短视频时,点击了视频下方的咨询链接,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随后,一名自称“营养顾问”的人主动添加凌某微信,以“一对一减脂指导”为噱头,反复宣称“95%客户成功达标瘦身、40天可瘦20-30斤,不节食、不运动、瘦后不反弹”。

  在对方诱导下,凌某建立瘦身档案并陆续购买产品,先后共计花费21580元。

  凌某严格按照指导使用,却并未达到宣传的减肥效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凌某向涪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2158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64740元。

  法院审理

  经核查,该公司销售的所谓“减肥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并非具备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或药品。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经过多轮调解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给个说“法”

  减肥切勿轻信“速效瘦身”类虚假宣传,健康瘦身需管住嘴、迈开腿。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切勿盲目跟风,消费时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若权益受损,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营者需坚守诚信底线,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恪守法律法规。

  案例四

  网购电脑后“激活”,还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吗?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3日,王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经营的商铺购买标注为全新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支付货款15776元。

  该款笔记本电脑的商品销售页面载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激活后不支持)”。

  2024年9月6日,王某某签收商品,9月11日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北京某公司售后以案涉商品经检测无质量问题且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标准为由,将商品返回。

  双方沟通无果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电脑购置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笔记本电脑虽属“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商品,但经营者欲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须在销售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独立确认程序。北京某公司仅在页面标注提示,未举证证明设置了独立确认环节,故其主张不适用该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消费者退货时最初选择的理由(如质量问题)不影响其后续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北京某公司应退还王某某货款。

  给个说“法”

  网络购物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平衡信息差的重要原则。虽部分特殊商品经确认后不适用该规定,但法律对确认程序有严格要求:经营者须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独立确认环节,供消费者单次确认。若经营者仅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退货”,而未履行上述独立确认义务,则不得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此举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防止商家通过隐蔽提示规避法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

  记者: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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