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碰撞造成车上乘客受伤,两位驾驶员还都是醉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做出12万元的赔偿后,又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名驾驶员对已经支付的保险金进行“代偿”,最终会胜诉吗?近日,绵阳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两车相撞致乘客受伤
肇事双方均为醉驾
2021年2月20日,酒后驾车的刘某搭乘张某某行驶时,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两名驾驶员的“特殊”性变得不简单。
原来,事故当天,民警发现两人身上均充满了酒气。后经过送检,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9.3mg/100ml,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6.5mg/100ml,两人均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检察机关将刘某、李某起诉至涪城法院,涪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了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处了刑罚。
保险公司不背锅
垫付12万元后起诉“代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伤者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李某及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张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至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因张某某自愿乘坐酒后驾车的刘某车辆,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按照刘某45%、李某45%、张某某10%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刘某、李某分别赔偿张某某近5万元。
按照生效判决赔付完成后,2023年9月,保险公司以两名司机均已达到醉驾为由,在盐亭法院和涪城法院分别提起对李某、刘某的诉讼,要求二人“代偿”已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
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法院判决追回90%赔偿金
案件审理中,李某、刘某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二人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承担了责任,且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的全部金额。
法院认为,因本案中发生碰撞的两车驾驶员李某、刘某均是醉酒驾驶,造成张某某受伤,依照相关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定的保险公司追偿权,法院认定李某、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张某某作为受害人,虽然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并非造成事故发生的侵权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追偿对象,故不承担追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刘某各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12万元的45%,即各承担5.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购买交强险不是“万能险”,针对醉酒驾驶等情况,即使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也可向事故侵权人进行追偿,一人醉驾追偿一人,两人醉驾追偿两人,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外,驾驶人还是要面临巨额赔偿款。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遵法守法,文明出行。作为乘客也要牢记,不坐酒驾车,明知同伴饮酒后要坚决劝阻同伴开车。
(胡益鹏 涪江观察记者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