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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8万元“找门路” 入学失败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委托协议无效
发稿时间:2025-02-27 08:30   来源: 绵阳日报

  □记者 邓勇

  望子成龙是每个家长的心愿,为了让孩子上个好学校,不少家长操碎了心。听说某公司“有门路”可以让孩子进入绵阳一所重点学校读书,阆中一家长“豪掷”18万元作为办理入学的“委托费用”,最终没能办成。为此,家长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钱款并支付利息。

  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此举是为了规避正常入学流程,扰乱了教育公平程序,均存在一定过错,18万元应该退还,但利息不予支持。

  为“择校”豪掷18万元

  2024年7月,家住阆中市的肖某为让两个孩子进入绵阳某学校就读,通过熟人介绍,联系上绵阳某咨询公司,该公司承诺有“门路”可让孩子顺利入学。肖某听信该公司承诺,遂与其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协议》,约定该公司为两个孩子提供咨询服务及升学指导服务,咨询费用为18万元,并备注9月1日前正常入学就读该校,如9月1日前未正常入读,则全额退款。肖某按约支付全部款项。

  2024年9月,绵阳各中小学陆续开学,但肖某的孩子却未能进入心仪的学校就读。随后,肖某提出退款。被拒后,2024年10月,肖某将某咨询公司起诉至涪城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约退还18万元委托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对此,被告某咨询公司称,协议是针对升学政策详解和升学规划指导服务,在协议签订之后,公司人员已经为肖某一方提供了相关的指导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退还委托款项。

  法院认定委托协议无效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肖某及两个孩子的户籍及房产均不在绵阳,经走访教育主管部门,证实两个孩子并不符合绵阳学校的入学条件。

  庭审中,法院结合双方委托协议内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实质是为规避正常的入学流程,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绵阳某学校入学手续,扰乱了教育公平程序,违反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协议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委托协议无效,某咨询公司应将收取的18万元退还给肖某。但因肖某在明知其子女不具备目标学校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不遵守正常招生秩序,欲通过“找中介”的方式获得破坏正常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肖某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因此,关于肖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涪城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退还肖某18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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