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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稿时间:2025-08-12 15:34   来源: 绵阳新闻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四川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案》,规范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人文、绿色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至9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住房保障科 王静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园艺山集中办公区6A楼337室

邮编:621000

邮箱:850247386@qq.com

附件:1.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附件1

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发挥科技城优势,加快建成省域经济副中心,加快城市能级提升,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人文、绿色城市,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具体包含:涪城区城郊街道、工区街道、城厢街道、石塘街道、青义场镇、新皂场镇;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涪江街道、富乐街道、游仙街道、石马场镇、小枧场镇、新桥场镇;安州区花荄场镇、界牌场镇;绵阳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普明街道、永兴场镇;经开区塘汛街道、松垭场镇;科技城新区;仙海区沉抗场镇。

第三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的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活动,包括:

(一)以改善整体居住品质、提升城市服务水平等为目的实施的存量资源改造类城市更新;

(二)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等为目的实施的历史文化保护类城市更新;

(三)以激活城市发展动能、增强城市安全韧性等为目的实施的拆除新建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等为目的,对相对集中成片区域实施的综合类城市更新;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公共优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宜居水平;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着力构建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推动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

(二)“留改拆”并重,注重传承保护。坚持“留改拆”相结合,统筹实施棚户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生态修复、功能修补等更新改造。坚持“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求,保护城市肌理,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地下埋藏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全方位保护。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体育、商业等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纳入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活化利用。

(三)统筹联动,放权赋能。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体、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下放城市更新相关事权,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城市更新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市级部门加强指导。

(四)尊重公众意愿。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第五条(总体要求)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化城市设计,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彰显城市特色;

(二)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韧性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四)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和街区环境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

(七)落实国家对城市更新中相关指标控制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分级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强政策统筹,强化资金等保障,稳妥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支持,完善制度政策。

第七条(区、园区职责)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经信、教体、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商务、投促、文旅、卫健、应急、消防、市场、人防、税务、电力、通讯依法按职责分工,指导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下放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编制、土地分宗合宗、详细规划优化及调整、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规划许可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用地规划事权,下放城市更新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消防设计审验、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事权,下放城市更新项目财评(不含市区收益分成项目的财评)等审批事权。

章 更新规划、计划和实施

第九条(城市体检)

市级和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检结果应当做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市级负责开展城市级体检工作。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辖区体检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更新单元、社区、住房维度城市体检。

第十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绵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深入开展公共服务、交通、市政设施承载能力研究等工作,明确更新对象、更新方式以及土地使用、道路交通、配套设施、风貌形态、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内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按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计划)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改等市级部门联合审查后,纳入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库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实施范围、实施主体、现状概况、更新内容、资金拼盘、实施进度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实施主体)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推动达成更新意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强化城市更新宣传。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可以在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三条(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城市更新范围、功能定位、产业策划、实施方式、用地方式、设计方案、建设运营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式

第十四条(改造类项目)

实施改造类项目,可以采取修缮、改建、扩建、局部拆除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实施。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消除安全隐患等因素,完善养老、托育、体育、文化等便民服务设施,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第十五条(保护类项目)

实施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址等历史片区保护与活化城市更新的,应当符合国家、省以及《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绵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依法开展与文化旅游、商业消费、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等融合发展的特色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拆除新建类项目)

实施拆除新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可以采取自有存量土地改造、不动产权益转让、房屋征收等方式实施。

对于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自有建筑,经物业权利人申请,住建主管部门评估,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确需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更新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综合类项目)

实施综合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坚持留改建相结合、片区统筹推进,结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保护方式实施。

章 房屋搬迁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搬迁)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拆迁改造政府直管商业、办公用房搬迁,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除给予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设备迁装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外,不再给予补助、奖励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政府直管住房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按照现行征收补偿政策标准执行;确需产权置换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1:1进行原址还房,或按1:1原址还房价值折算成异地还房面积进行异地安置,另给予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偿费、设备迁装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不再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六章 规划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容积率转移)

采取净地出让方式实施的更新改造项目,在开发强度不突破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在同一个详规单元范围内,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容积率转移平衡。

第二十条(规划用途兼容)

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利用)

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二条(技术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按照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受项目周边已建成建筑等限制,建筑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在满足国家消防、安全等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兼顾建筑形态、建筑功能、建筑适用性和城市风貌,新建建筑间距因地制宜确定,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征求有关相邻权利人意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原址重建)

采取原址自主重建改造的,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经征求有关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新建建筑退间退距、绿地率、车位配比等按不低于房屋建筑拆除前水平控制。

第二十四条(容积率奖励)

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安全、城市设计容量、风貌管控等要求下,积极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新增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享受容积率奖励和容积率指标转移。

第二十五条(住宅项目)

城市更新新建住宅项目,鼓励按照《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标准执行,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对涉及隔声、防水、防串味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可落实的严格按新规范执行。

第七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连片改造供地)

采取整体连片拆除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征收或“协议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向社会公开出让,由项目所在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明确安置房还房及成本返还等有关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

第二十七条(安置房划拨供地)

拆除重建类项目具备独立划定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条件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建设主体可根据安置住房建设需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有关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整合用地政策)

拆除重建类项目确需整合周边零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有土地占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90%以上且被整合零星土地面积最大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被整合房屋由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或“协议搬迁”,回收土地使用权后,被整合零星土地依法依规可协议出让给整合改造主体。

第二十九条(交易方式供地)

对既有建筑进行更新改造,可由实施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平等协商,物业权利人将不动产权益转让给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依法完成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根据新规划条件按程序办理改变使用条件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十条(组合供地)

城市更新项目不同用途或者相同用途的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组合供应,可实行同场公告、同场竞买、同时应价,一并竞得。

第八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区级主体自负盈亏)

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自行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和贷款偿还,自负盈亏。

第三十二条(收益返还、分享)

市级财政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内土地净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全部返还区(园区)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更新。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拟拆除商业、住宅用地规模,根据专项规划和区域实际由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具体确认。原则上项目范围内新增用地超出所拆迁商业、住宅用地范围50%的部分,土地净收益分享政策不变,仍按原体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资金支持)

统筹用好现有支持政策。加大对上争取,优先支持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更新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上级专项资金,用足用活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适度安排资金给予城市更新项目补助。

第三十四条(多渠道筹集资金)

按照市场运作,采取“联盟+基本”模式,探索设立绵阳市城市更新基金,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绵阳城市更新。常态化收集、发布重点城市更新项目融资需求,积极引导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条(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减免)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市政公用费用减免)

电力、通讯、燃气、水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城市更新给予支持,应按国省相关政策要求,减免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三十七条(教育保障政策)

在拆除新建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保留其子女自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七年内义务教育原址就近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中省文件精神,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相关背景

市政府印发《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于2025年11月到期失效。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绵府办〔2025〕12号)要求,由市住建委承办,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按规定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于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决策。

二、修订过程

2025年5月,市住建委结合《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施行期间具体情况和国省相关政策,对文件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7月24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分9章39条,与原办法对比,主要是对标国省最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城市更新服务发挥科技城优势,加快建成省域经济副中心目标及总体要求。

二是第二章《工作机制》中,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作为城市更新主体责任,完善了部门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下放具体事权。

三是第三章《更新规划、计划和实施》中,整合原3-5章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更新“更新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的谋划推进方式,更新项目计划生成、审批和实施路径等内容。

四是第四章《更新实施方式》中,明确按四类方式改造。

五是第五章至第九章,完善了支持政策,具体从房屋搬迁、土地征收、规划、财税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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