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显枚/整理
对于广大农村而言,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民的腰包越来越鼓了,对于生活居住环境的需求也会逐渐增高,这也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民生活的幸福感。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6月1日起,《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助力全市农村提“质”增“颜”。即日起,本报将分期对《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内容进行解读,进一步助力《条例》落地落实。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而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和提升。2022年,党的二十大再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也连续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作出相关要求。
出台《条例》,既是对央省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途径。
2023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经一年多的不懈努力,2025年3月,《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农业农村系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在保障改善民生、推进基层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尝试,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内容设置了专章,并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建立举报途径等,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
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条例》总则中明确,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编辑: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