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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稿时间:2025-04-11 16:31   来源: 绵阳新闻网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要求,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了《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地址: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街道玉泉中路10-1号),邮编:621000

  二、电话:0816-2222840

  三、电子邮箱:mydghjk@sina.com。

  附件: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统筹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信息共享,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本预案是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级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委会)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环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市、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有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市委网信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指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指导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废旧资源回收企业除外)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协调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落实省下达的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工作,配合督导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移动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调整和解除提示短信。

  市教体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绕行、远端分流等管控措施及宣传工作;推动老旧车淘汰;指导和督促各县级政府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的划定和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地将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促各县级政府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措施;督促各县级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市住建委:督导各县级政府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扬尘治理措施,负责市本级房屋市政工程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和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源减排措施;负责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监督市城区餐饮企业按要求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负责督导城区运载垃圾、泥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负责落实停止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负责加强管辖范围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查处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措施和本行业建筑施工落实扬尘防控措施;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管控措施;负责在营运类车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负责落实农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措施。

  市商务局: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市文广旅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防病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县级政府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域禁止烟花爆竹经营销售。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市属相关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涉涂料类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抽检;配合做好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  各县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贯彻落实省、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  监测会商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环境科学、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开展会商工作,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原则上提前72小时及以上报送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类型、涉及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  预警分级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3.4  预警条件

  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生态环境厅预警提示信息时,应该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5  预警发布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授权由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区域预警发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城市预警发布: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环委会办公室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响应级别、气象条件等。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应对。

  城市预警解除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发布,县级政府预警调整、解除由各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3.7  预警审批程序

  省领导小组或生态环境厅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或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环委会办公室及时组织环境监测、气象、经信、公安、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会商研究预警发布,起草形成预警发布通知并按程序向市政府上报。

  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并向市政府报备,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发布。

  3.8 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4 应急准备

  4.1 总体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经信、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城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该市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 管控措施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排放与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制定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工业源管控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要求,按照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排放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机动车,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4.3 

  各地要督促指导涉气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省领导小组发布区域预警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级政府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5.2.1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公交乘车费用减免惠民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等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经有关部门确定并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引领工地的,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绵阳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示范引领工地技术导则(试行)》要求,须使用新能源车辆进行渣土转运,严格落实清退机制。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新能源车辆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汽修行业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5.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市城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7点30分至20点期间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城市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城市主城区禁止通行货车等大型汽车(新能源车辆除外)。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5.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体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7点30分至20点期间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为1/3/5/7/9的车牌和尾号为0/2/4/6/8的车牌隔日轮换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5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5.3  应急响应督导

  预判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会商研判结果及预警建议上报市政府后,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县级政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相关县级政府应按程序启动城市响应措施,并按市环委会办公室要求采取响应分级措施。

  5.3.1  Ⅲ级响应措施

  (1)市级相关单位向相关县级政府区域派出专项督导组,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2)市环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当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相邻区域污染传输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5.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相关县级政府区域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当地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5.4  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监测、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新能源绿牌车辆和大中型客车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城区秋冬季特殊时段机动车临时限行期间,启动橙色预警后,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按照城区秋冬季特殊时段机动车临时限行措施执行;启动红色预警后,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按照本预案执行。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民生保障类企业:服务于电力通信、公共卫生、群众生活等方面的涉气企业,主要包括电力生产、天然气石油开采、生活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厂、食品加工(米油、乳制品、酒水饮料、肉蛋奶等)、畜禽饲料生产、畜禽类屠宰、报刊印刷(涉及党建、宣传保障)等。

  5.6 其他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6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市环委会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级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市环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县级政府通报情况。

  7  新闻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9  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各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9.2  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

  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3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9.4  科技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强化省级预测预警平台与各县(市、区)、园区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9.5  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10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文明施工示范引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或取消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11  附则

  11.1  预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11.2  预案备案

  各县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市级相关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涉气企业应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11.3  预案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11.4  预案修订

  市、县两级政府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11.5  其他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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