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新闻网讯 近日,我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绵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后简称《通告》)。《通告》中明确指出,隐瞒、谎报病情及相关信息;拒不接受检测及隔离;拒绝妨碍部门履职;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等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刑事审判法官)赵志,为大家解读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罪名”与“认定”。
赵志告诉记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主要特征为: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与他人密切接触的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比如确诊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三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而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赵志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各类刑事犯罪,为依法防控疫情,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白杰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邓勇)
编辑: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