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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家属篡改材料骗保102万元获刑|“法”人深省
发稿时间:2025-06-18 09:10   来源: 涪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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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酒驾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拒绝赔付,怎料家人通过篡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将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浓度硬生生降低到酒驾标准之下,以此骗取超过百万元的赔偿金。日前,涪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男子酒驾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2019年12月18日晚,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行驶途中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拖拉机,当场死亡。

  经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拖拉机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陈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需承担次要责任。同时,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 57.9mg/100mL,属于酒驾。同月27日,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上述情况告知了陈某的父母。

  儿子的突然离世让陈某父母十分悲痛。同时,他们也想起了儿子生前购买了8万元意外保险和所在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如果符合要求,两个保险将分别获赔2万元和100万元。

  没想到,两家保险公司纷纷给出免责声明:“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篡改认定书 骗取102万保险金

  事情本该告一段落,承受了丧子之痛与经济补偿落空的双重打击后,陈父陈母竟萌生了篡改事故证据、骗取赔偿金的念头。

  2020年1月初,陈父陈母与陈某的姑姑合谋,在明知陈某系酒驾无法取得保险理赔金的情况下,找到了“技术达人”张某帮忙想办法。四人经过商议,决定由张某负责伪造骗保资料,即将陈某酒后驾驶的鉴定意见等资料伪造成非酒驾,给张某1万元的好处费,并承诺出了事不会牵连张某。

  于是,张某找了一家复印店,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57.9mg/100mL”伪造成“检出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涉及酒驾的部分内容删除,并将伪造、变造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给陈某家人,从中顺利获得好处费1万元。

  随后,陈父陈母将上述伪造的材料交给相应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成功骗取102万元,并和陈某的姑姑一起将这笔赃款进行了分配。

  然而,保险公司在后续核查中发现材料数据异常,随即报案。经警方调查,伪造文书、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的骗保行径彻底败露,陈父、陈母、陈某姑姑及张某陆续归案。

  四人均被判刑 退赔全部损失

  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父、陈母、陈某姑姑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共同编造虚假的原因,伙同被告人张某以伪造、变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父、陈母、陈某姑姑共谋伪造、变造材料后,张某明知三人可能将伪造、变造的材料用于骗取保险理赔款,仍有偿为其提供帮助。

  ◆在共同犯罪中,陈父、陈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姑姑、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2024年11月25日,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一审依法判处陈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2万元;陈某姑姑与张某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保险公司全部损失102万元。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保险本是风险保障,绝非非法牟利工具。本案中,被告人试图以伪造证据手段骗取保险金,终难逃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大家要清醒认识酒驾、醉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

  (付雅婷 涪江观察记者 邓勇)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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