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规〔2024〕21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绵阳市云泉南街6号集中办公区5号楼A区,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收,联系电话:0816-2233580,邮政编码:6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评定分离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703675679@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评定分离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主体地位,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分离实施。招标人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试点行业及类别】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三个领域,应从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施工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类招标中,选择至少一个类别,试行“评定分离”。具体类别、比例由市级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及相关要求,适用“评定分离”。限额及以上项目拟采用“评定分离”的,市级审批项目须经市级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级审批项目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五条 【基本要求】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标段),招标人应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要做好招标计划及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定标及异议回复等工作,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定标考察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权责明确】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完善定标、内控、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机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监督部门】 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评定分离”试点项目(标段)定标实施行政监督,并依法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 招标评标
第八条 【制定范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应当根据“评定分离”工作需要,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基础上,分别制定适用于我市的“评定分离”标准招标文件,征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使用市级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定分离”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并载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则,以及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可根据定标需要,选择开展定标考察或现场答辩,决定开展定标考察、现场答辩的,其方式、内容和规则等需在招标文件中一并明确。考察内容可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人员资格、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察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参照《四川省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杜绝招标人设置限制、排斥公平竞争,歧视、差别对待及地方保护等不合理条款。
第十条 【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择优推荐3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因否决不合格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仍然具有竞争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须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第十一条 【评标报告核查】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及限制投标情形等有关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纠正。
第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以及拟开展定标活动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三条 【定标考察】 招标人决定开展定标考察的,应选择3名及以上单数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内容和规则等开展考察。
考察小组不得在考察时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结束后,应形成客观公正,不带倾向性的考察报告,经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于定标会议开始后,现场提交定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现场答辩】 招标人决定设置现场答辩环节的,中标候选人应派出不超过3人组成的答辩团队在定标会议上进行答辩,其中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成员应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团队成员。定标委员会应在定标会议开始后逐一核对答辩团队成员身份,不符合组建要求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不得接受其参加答辩。
答辩内容由招标人结合定标需要自主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存有违反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须组建定标委员会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组长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原则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确因人员不足,招标人可从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中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
1.中标候选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2.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3.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5.评标委员会、定标考察组成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定标监督】 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人数应为2人及以上,可由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的正式员工组成。监督小组应及时制止违反招标投标程序、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内容发表实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讨论。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抽取本地本行业领域试点项目(标段),全过程参与定标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定标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定标标准和方法的确定以及定标考察小组、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定标考察小组成员在考察前、定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含核查情况)、考察报告、定标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要求中标候选人现场答辩的,应在定标决议前进行。定标可以采用票决、计分、集体表决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平公正的其他方法,严禁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中标人。票决、计分应采用记名方式进行,并注明投票、打分理由;集体表决应详细记录每名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及理由,记录需经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定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人的同时,可按招标人委托一并确定剩余中标候选人排序或递补名单。
第二十条 【定标时限】 定标活动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应报招标文件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定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定标委员会确定的剩余中标候选人排序或递补名单,一并公示。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剩余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或递补名单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异议投诉】 中标候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候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定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的,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资料保存及备案】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标结束后3日内,将定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纳入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统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
招标人应按市级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之一,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一并提交同级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求】 招标人、评标专家、定标考察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考察报告内容、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试行期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暂行1年。
附件2
关于《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目的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标投标环境,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规〔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同参与。《办法》学习借鉴了湖北、浙江、广州、福建等省外经验和省内成都、巴中等城市做法,2024年12月期间,先后三次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建筑协会、建筑企业和13个县市区(园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相关改革举措均符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相关要求,没有违法设置强制性措施和各类交易壁垒,没有违法减损相对人权益,没有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五、主要内容
详见《绵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