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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丨公共平台搭玻璃棚 违建认定处理一波三折
发稿时间:2026-01-09 10:19   来源: 绵阳新闻网

  近日,江油市明月华庭小区业主陆女士反映,其邻居在公共平台搭建玻璃棚。自2025年8月起,她多次向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情况,但城管执法部门仅组织调解,未明确该搭建是否违法。直到记者介入,此事定性才得以明确。

  业主投诉:

  楼下搭玻璃棚,生活受影响

  陆女士是小区4楼业主。2025年6月准备接房时,她发现3楼邻居在公共平台上搭建了玻璃棚。她认为,玻璃棚在阳光下会反光,雨天会产生噪音,且可能带来卫生问题。“楼下邻居说会在玻璃棚上种草,但这解决不了以后垃圾堆积的问题。”陆女士曾与邻居交涉,对方仅同意局部调整,问题未根本解决。

  

 

  2025年8月起,陆女士多次向江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但对方未明确该阳光棚是否属于违法搭建。“城管多次协商处理,但至少应明确告诉我这是不是违建。”陆女士表示,“他们只说楼下是为了安全,江油有很多类似情况。”

  因楼下玻璃棚问题未解决,陆女士说,她至今尚未接房。

  城管执法部门回应:

  依试行文件,曾多次协调

  2025年12月10日,记者实地探访时,江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石怡到场解释。石怡承认该平台属于公共区域,但交房后仅3楼住户可进入。

  部门依据的是2014年11月印发的《绵阳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分类指导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在露台门户上方安装防护棚(进深不超过1.5米,立面不得封闭)的,如不严重影响小区风貌和城市景观,不影响相邻利益人利益,原则上可保留。”

  

 

  石怡称,按照他们处理违建投诉的一般流程,在初步核实后,会将情况报给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对于陆女士的投诉,他们此前确实未将情况报至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当时我们还是想通过协调解决,如果协调成功,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影响相邻利益人的权益’。”

  文件争议:

  指导意见已过期,条款适用存疑

  记者从绵阳市住建委执法监督科了解到,《指导意见(试行)》其实已经过期。然而,江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称未接到废止通知,且文件未写明有效期,故仍在沿用。绵阳市住建委执法监督科工作人员指出,《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已经写明,“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即便是依据该过期文件,3楼搭建也存在问题。文件允许搭建的位置为“露台门户上方”,但该小区同户型未改造部位显示,3楼与平台相邻处原为阳台,并无门户。此外,记者现场看到,玻璃棚下晾晒衣物、堆放物品,已超出单纯防坠物用途,且影响4楼业主作为相邻人的权益。因此,该搭建也不符合《指导意见(试行)》所允许的搭建条件。

  石怡向陆女士当面致歉:“我们工作也有疏忽,没有及时考虑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他承诺,将在一周内对接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对构筑物进行认定,若属违建,将按程序责令拆除或强制执行。

  在该小区,类似搭建并非个例。石怡表示,将全面排查小区,“挨栋挨栋按照图纸核实,看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建设,并分类处置。”

  进展:

  已定性为违建 将立案处理

  截至发稿前,记者从江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了解到,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已认定该玻璃棚属违法搭建。江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向违法搭建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7日内自行拆除,但当事人拒绝拆除。下一步将立案并再次向当事人作出《行政立案处罚决定书》,再次责令拆除,如果仍拒不拆除,将强制执行。从立案到执行的周期一般为90日。

  对于小区其他搭建情况,石怡表示,根据了解均已征得相邻利益人的同意,暂不处理。

  记者手记:

  从江油明月华庭这起事件来看,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的政策并不明确,既有自身对文件时效相关规定不熟悉的原因,也有上级部门传达、强调不到位的问题。其次,即便依据已过期的《指导意见(试行)》,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也存在选择性适用条款的嫌疑——无视“不影响相邻利益人利益”的条款,并将文件中的“门户露台”泛化为“公共平台”,违背文件本意。

  当然,违建现象的靡然成风不在一时一地。不少小区在设计上就为违建“筑巢搭窝”,比如仅限特定住户使用的所谓“公共平台”,或并无实际功能的所谓“装饰性外梁”......醉翁之意不言自明。

  违建不仅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邻里关系、败坏小区风气。原本清清朗朗的氛围,可能因为一起违建带头引发大量跟风。唯有从根源严格约束,在末端有力整治,每个环节都不留余地,此类乱象才能有效遏制。

  (记者 苏幼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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