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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深省丨脱单未果,万元服务费还能退不?法院判了
发稿时间:2025-02-19 11:24   来源: 涪江观察
  摘要:为了找到心仪的另一半,30岁的陈女士(化名)花费近万元找到一家婚姻介绍公司。然而,在该公司安排下约见一名相亲对象后,陈女士并不满意,遂以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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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找到心仪的另一半,30岁的陈女士(化名)花费近万元找到一家婚姻介绍公司。然而,在该公司安排下约见一名相亲对象后,陈女士并不满意,遂以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

  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吗?

  支付万元服务费仍未“脱单” 女子起诉婚介公司要求退款

  30岁的陈女士性格内向、不善交际,婚恋多次碰壁。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某书上看到四川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有婚恋中介服务,遂鼓起勇气添加了公司微信,希望能够帮助自己寻觅良缘。

  2024年10月,陈女士和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成为传媒公司的正式会员。合同约定,陈女士享有传媒公司提供的多方面的交友服务,传媒公司则需要尽可能为陈女士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搭建征婚交友平台,从多个方面为陈女士征婚创造有利条件。而且,合同还约定,如果由于陈女士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享受传媒公司服务,陈女士可以要求退出,但是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合同签订后,陈女士缴纳了9999元的会员费。

  入会短短两天后,传媒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向陈女士发送了一名男会员的基本信息(含照片、 出生年月、职业、收入情况、车房情况、家庭情况等),在陈女士表示同意后,双方进行了第一次线下约见。原以为能成功牵线,却不想半个月后,陈女士找到传媒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了退费要求。

  好端端的为什么突然要退费呢?

  陈女士表示,传媒公司介绍的男士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且双方第一次见面后并没有后续进展,传媒公司也没有跟进介绍其他优质男士,种种迹象表明传媒公司服务不能达到自己想要尽快结识优质男生、尽快步入婚恋状态的目的,属于违约。

  婚姻介绍存在不确定因素 判决退还七成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传媒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作为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至于相亲是否成功,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亦不受婚介公司所掌控。考虑到婚姻介绍服务有别于一般生活消费服务,婚介公司为客户所做的婚姻介绍工作质量难以量化,且签订合同时,双方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已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形象照服务并介绍一名相亲对象,协助安排见面,且在见面后主动跟进感情进度,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积极与原告协商,原告现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该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婚姻介绍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前提,现原告已无委托被告进行婚姻介绍的意愿,故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亦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过,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约缴费后果充分认知并担责。

  ◆对于本案的服务费,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婚介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原告自身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确定按照已缴纳费用的70%予以退还。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还陈女士7000元服务费。

  法院提醒

  爱情并非买卖,婚介工作质量难精准量化,消费者对婚介服务应理性认识与预期,高昂费用未必换来完美爱情,莫因急于邂逅爱情丧失理智。

  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的具体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婚介机构也应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做可信赖的“人间月老” 。

  (涪江观察记者 邓勇)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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