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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解读(四)
发稿时间:2024-08-13 08:42   来源: 绵阳日报

  本期《地方性法规解读》专栏关于《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的内容为最后一期,将针对历史文物保护的责任、保护方式等方面进行解读。

  问:如何确定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责任人?

  答:为明确责任主体、压实保护责任,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历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有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保护责任人。

  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保护责任?

  答:一是依法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是保持历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是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四是发现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问:确定历史文化遗址后,文物主管部门主要有哪些职责?

  答:一是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档案。

  二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应当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对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工作予以支持。

  三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四是对于存在损毁、灭失风险的历史文化遗址,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若保护责任人确实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的方式进行保护。

  问:对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的方式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了依托历史文化遗址开展传承与利用的多种形式:

  一是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深度挖掘历史文化遗址内涵,建设旅游景区、主题研学基地等,推动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历史文化遗址资源开发文创产品及其衍生产品,从事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的制作和经营,建设传统手工作坊和非遗传承基地。

  二是鼓励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有关的文艺创作、学术研究、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利用历史文化遗址设立主题博物馆、陈列馆、美术馆等展陈场所,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展示历史文化遗址资源。

  三是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推进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

  四是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宣传,传播历史文化遗址主题精神,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记者 郑金容 整理)

编辑: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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