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绵阳涪城区一物业公司因拒绝在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的材料上盖章,被业主起诉至法院。8月6日,记者从涪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该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物业公司需要在5日内为业主出具允许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安装。
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四大“理由”拒绝盖章
谢先生是涪城区某小区业主,没有购买停车位,在2020年3月,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20年的车位长租协议。在购置电动车后,他打算在租赁的这个停车位上安装个人充电桩。申请流程要求提供物业盖章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等材料。
2024年3月16日,谢先生持规范填写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到小区物业办公室申请盖章时,却遭到物业公司员工拒绝。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谢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允许安装充电桩,并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出了四大拒绝盖章“理由”:
第一,主体存在问题。谢先生系租赁车位,并未获得该车位产权资格,且安装充电桩会对车位进行二次改造,应获得产权人的同意;
第二、安装充电桩的审批流程存在问题。该车位为人防车位,应经过人防办审批同意;
第三、小区电容量存在问题。通过核算,小区的电容量已达到设计范围最高值,如继续同意安装充电桩,会导致整个小区电容量不达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四、是否同意安装充电桩的主体是电力公司,物业公司只是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并不具备允许安装充电桩的审批资格。
法院:
是否具备安装条件
不应由物业公司主观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首先,原告谢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谢先生应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其欲在长期承租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其车位,同时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物业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其次,被告辩称小区电容量已达最大值且存在安全隐患,但均非拒绝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且被告提供的户表设计说明及小区三期电量配置情况表均系其单方制作,其证据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不予采信。
最后,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业主可以随意安装充电桩,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条件、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在申请人提供包含物业证明在内的完整申请材料后,还有赖于供电公司及相关行政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后进行后续判断,物业公司不应以上述理由拒不履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判决:
安装充电桩并未违规
提供证明是物业公司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要求,申请加装充电桩业务需提供车位使用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物业证明等。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也仅是申请安装充电桩的材料之一,物业公司以出具物业证明需要征得车位产权人同意及人防办审批通过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理由不成立。
同时,原告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该证明的出具义务应为物业公司的义务,其应当履行。并且,新能源汽车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向其出具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盖章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明亦属于物业公司服务义务的一项内容,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绵阳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原告谢先生出具的材料上盖章,并协助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小区地下停车位充电桩的安装,确实可能会加大物业公司对小区用电等安全事故的检查压力,但物业公司应当遵循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充电桩安装的相关协助配合义务,跟进电力部门勘察情况,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动优化相关服务,而不应“一拒了之”。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依法向物业公司进行判后答疑,提醒物业公司坚持生态、绿色原则,积极履行物业服务,说明充电桩安装并非仅依据物业出具证明,也需要相关专业部门严格核算、合理规划,鼓励物业公司做好配合和管理,适时合理引导业主使用维修基金对电容扩容,提升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安全性。
(胡益鹏 涪江观察记者 邓勇 文/图)
编辑: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