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各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组织):
为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管理,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情况下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资金的情形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之一,需要立即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五)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七)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八)建筑物航空障碍标识、设施损坏影响飞航安全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已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由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三名及以上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需求,由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三、紧急情形认定程序
(一)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加强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的巡查检查,发现上述紧急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认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现场查勘,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认定书》。涉及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气、影响飞航安全等紧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专业经营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等部门或单位及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联席会议。
(三)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认定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厅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留存影像资料。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公示,提高业主知晓度。
四、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方案编制。申请人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维修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控制价及组成、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并在分摊范围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留存影像资料。因认定或维修方案编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费用可纳入项目造价,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项目申请。申请人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建立维修项目,录入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控制价审核。申请人应按相关计量计价规定编制维修项目控制价。维修项目控制价在5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将控制价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消防类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本级管理的住房维修资金项目报市造价站审核。
(四)施工单位选择。紧急维修项目采取竞价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控制审核价在不满30万元(电梯不满10万元)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选择维修施工单位;控制审核价在30万元以上(电梯1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维修施工资质的有关规定。
市本级管理的住房维修资金项目应当通过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竞价谈判、磋商和公开招标。
(五)审核备案。申请人向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认定书;
2.承担住房维修的设计及施工企业、维修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
3.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维修前照片及公示时的影像资料;
5.中标通知书;
6.维修合同或者施工(安装)承包合同;
7.使用申请书;
8.使用告业主书;
9.使用备案表。
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六)维修公示。申请人将紧急使用维修资金备案情况在涉及分摊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保留至整个维修项目结束。
(七)工程款的预拨付。备案通过后,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拨款计划,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划拨预付金额。申请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八)工程监理。维修项目控制审核价在不满30万元(电梯不满10万元)的,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施工过程质量和计量监督;维修项目控制审核价在30万元以上(电梯1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委托专业监理参与施工过程监督管理。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计量情况进行现场签证。
市本级管理的住房维修资金项目应当通过维修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免费进行项目监理。
(九)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使用方案约定验收方式,组织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相关主体参与验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上述参与验收主体还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十)工程决算审价。紧急维修项目实行项目决算价审核。申请人应将相关紧急维修资金使用资料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算价审核。市本级管理的住房维修资金项目报市造价站审核。
(十一)维修结果公示。申请人应就维修项目验收完工后15日内将维修结果及决算资料等进行公示,并留取影像资料。公示内容应包括:维修项目完成情况、维修效果及质量、质保期及质保服务内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项目决算单、工程监理报告、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及金额、业主分摊明细表等。
工程项目决算公示完成后,申请人持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等资料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资金拨付申请,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十二)质量保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申请人根据维修施工单位拨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备案,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有效期2年。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