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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深省丨“榜一大姐”打赏男主播18万元,分手后要得回来吗?
发稿时间:2024-06-18 10:30   来源: 绵阳新闻网

  帅气迷人的男主播小苏,满足了绵阳女子小琴对于另一半的所有幻想。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她在直播间内一掷千金,短短一年就为对方打赏了18万元。可好不容易成为了情侣关系,小琴却发现男友和他人也有暧昧关系,只能无奈分手。一段感情结束,那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一起来看涪城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恋上男主播

  “榜一大姐”打赏18万

  小苏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一名男主播,在平台上直播唱歌,“有颜有才”吸引了众多粉丝。绵阳女子小琴,偶然看见小苏的直播后,有些不能自拔,每天必须得守在手机前去看看,成为了对方的一名“铁粉”。

  长时间在小苏直播间驻足流连,小琴也从最开始的单纯欣赏,慢慢开始了用打赏表达自己的心意 ,金额由几元、十几元逐渐增加到三、四百元。

  小琴的“努力”没有白费,很快便引起了小苏的注意。两人私下添加微信,经常天南海北地聊天,看似非常投缘,不到一个月,两人发展成恋爱关系,不仅在微信聊天时山盟海誓,还共同憧憬结婚画面。

  后来,为支持小苏,小琴在知晓平台抽成一半的情况下,继续在网络上对小苏进行打赏,每次几百元、几千元不等,甚至上万元,因出手阔绰,小琴位居小苏直播间榜上的“TOP1”“头粉”。一年间,小琴累计对小苏打赏18余万元。

  然而,这份网络感情并没有持续多久,很快,小琴发现小苏和其他女粉丝也有暧昧行为,遂提出分手。那之前为小苏刷的钱该怎么办?分手后,小琴将小苏诉至涪城法院,理由是结婚这个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要求小苏返还附结婚条件而赠送的打赏款项。

  无合法依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之规定,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点,可以附加一定条件,自条件成就时赠与产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被告小苏在抖音直播间展示才艺,由此吸引粉丝并获得打赏,该行为是有偿的、双向的。同时,两人虽然在聊天时憧憬过结婚画面,但综合双方其他的聊天内容、恋爱阶段、对对方的了解、钱款给付场景,无法认定双方有缔结婚姻的合意。

  因此,小琴主张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不符合该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小琴作为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进行打赏,该行为系主动为之,粉丝也因打赏获得与主播互动、提升账户等级等个性化体验,从而满足其精神享受,本质上仍是一种等价交换的消费行为。

  为此,法院以小琴没有合法的依据主张权利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之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对主播的赠与,而是一种消费行为。

  法院提示,未成年人如果进行打赏,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钱款。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而言,在网络中进行打赏的时候,一定要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承受能力,理性打赏、理性消费,理应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涪江观察记者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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