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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稿时间:2024-06-11 15:21   来源: 绵阳新闻网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制,市司法局起草了《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1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纸质信函方式。请邮寄至以下地址:绵阳市云泉南街6号集中办公区5号楼B区,绵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收,联系电话:0816-2781902,邮政编码:6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1556023193@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1.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绵阳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绵府发〔202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并提出申请,需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处理意见,并向申请人进行反馈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事由)

  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出建议审查的申请:

  (一)超过有效期仍在实施的;

  (二)制定主体不合法的;

  (三)不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

  (四)制定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五)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

  (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

  (八)未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开发布等制定程序的;

  (九)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

  (十)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情形的;

  (十一)未明确施行时间或者有效期的;

  (十二)多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十三)其它不适当的情形。

  第五条(受理机关)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关(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安排其审查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审查(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代本级政府履行受理、审查、答复等具体工作)。

  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参与制定机关均可受理申请,由文件印发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备案审查机关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工作部门(含具备行政管理职权的挂牌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三)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四)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

  (五)其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

  (六)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发文单位确立备案审查机关。

  第六条(申请)

  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的建议审查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要求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书提交日期; 

  (六)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七条(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将申请资料转送审查机构具体办理。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

  申请书内容不齐全或者不明确,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申请人可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建议审查申请。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受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责令制定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的,应当自行办理。

  申请人直接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建议审查申请,备案审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可转交制定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的,应当自行办理。

  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权限范围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有受理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向其他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建议审查申请的;

  (四)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就已经出具答复意见的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复提出建议审查申请的;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建议审查申请。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责令制定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的,应当自行办理。

  第九条(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全面审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受申请人建议审查范围的限制。

  审查机构可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就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书面答复,并提供被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材料。

  第十条(审查结果)

  经审查后,应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作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的认定;

  (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驳回申请;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过有效期的,宣布失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制定内容违法的,或者未明确施行日期、有效期的,先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不纠正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报请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之间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审查期限)

  审查结果应当自受理建议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中止审查)

  建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建议审查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建议审查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文件正在合法性审查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审查机构中止、恢复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终止审查)

  建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建议审查文件或者其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建议审查申请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终止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不停止实施原则)

  建议审查期间,被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停止实施。

  必要时,受理机关可以作出暂停实施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暂停实施,受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实施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受理机关时,行政规范性文件暂停实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不收费原则)

  办理建议审查事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制度衔接)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已有备案审查意见的,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结合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对原备案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有关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信访处置等工作时,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第四条情形的,或者当事人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第四条情形的,应当转入本办法的建议审查程序处理。

  申请人向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审查申请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媒介功能模块,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等面对面沟通机制,畅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渠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途径。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调整执行本办法相关内容。

   

  附件1-1: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文书(范本)

  附件1-1   

  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文书(范本)

   

  目 录

  1.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申请书

  2.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告知书

  4.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办理通知书

  5.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答复通知书

  6.中止审查通知书

  7.恢复审查通知书

  8.终止审查告知书

  9.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意见书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结果告知书

  11.行政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1.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

  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

  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

  此致

  ×××单位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2.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         发布的文件  《×××××××××》(××〔〕×号)有异议,于      年            日向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审查认为:该建议审查申请 (如:申请审查的内容和理由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建议审查申请。

  特此通知。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3.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        发布的文件 《×××××××××》(××〔〕×号) 有异议,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建议审查申请。

  特此告知。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4.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办理通知书

   

(制定机关/审查机构) :

  (申请人) 对 (制定机关) 发布的文件《×××××××××》(××〔〕×号) 有异议,并向你机关提出建议审查申请。你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受理/驳回申请/受理后超过建议审查办理时限不作答复  。

  [(申请人)  对 (制定机关) 发布的文件《×××××××××》(××〔〕×号) 有异议, 于     年          日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经审查,该文件属于建议审查受理范围,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申请人,并向我机关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材料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5.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答复通知书

(制定机关/起草单位)  :

  (申请人)  对你机关发布(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 有异议,并向(受理机关)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该申请已于    年        日被受理。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将建议审查申请书副本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建议审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日内,就申请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书面答复,并提供被审查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材料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6.中止审查通知书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        发布的文件 《×××××××××》(××〔〕×号)  有异议,于          月     日向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因(中止审查的理由)       ,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自     年          日起中止前述文件的建议审查程序。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及时恢复建议审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你(们/单位)。

  特此通知。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7.恢复审查通知书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        发布的文件 《×××××××××》(××〔〕×号)  有异议,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因(中止审查的理由)       ,本机关于               日中止审查程序。现中止审查的原因已消除,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审查程序。

  特此通知。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8.终止审查告知书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        发布的文件 《×××××××××》(××〔〕×号)  有异议,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因(中止审查的理由)       ,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建议审查程序。

  特此告知。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9.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意见书

   

  (制定机关):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住所:(联系地址)                      。

  申请人对你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有异议,于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建议审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

  你机关(起草单位)称: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就申请人提出的审查内容和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说明)。

  [审查中还发现:(除申请人提请审查的事项外,审查中发现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  。]

  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建议):                              。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               发布的文件《×××××××》(××〔〕×号)有异议,于        月    日提出建议审查申请,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文件已于    年    月     日修改/被废止/宣告失效[该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建议审查范围,理由             /该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特此告知。

   

  附件:相关材料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11.行政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接受机关)  :

  在办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信访处置等事项)过程中, 我机关/当事人对(制定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 有异议。根据《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审查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本机关。

  此函。

   

   附件:相关材料   

  (办理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二、制定依据

  《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府发〔2022〕24号)等规定制定,是对上级文件的细化落实。

  三、主要内容

  《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第四条规定了建议审查的申请事由,二是在第五条规定了建议审查的受理机关,三是在第六条规定了建议审查申请书的基本要素,四是在第八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是在第十条规定了建议审查的结果,六是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建议审查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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