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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深省丨酒后驾车身亡,同桌的“你”也要担责?法院这样判
发稿时间:2024-04-25 09:52   来源: 涪江观察
  摘要:2023年12月2日下午,佟某接受好友敬某、杜某邀请在某餐馆吃饭喝酒,酒后3人各自离开回家。在回家途中,佟某驾车冲入路边鱼塘不幸溺亡。经相关部门鉴定,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日常生活中

  聚会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行为

  那么

  若有人在共同饮酒后死亡

  其他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

  绵阳游仙区法院披露一起

  因聚会饮酒致人损害事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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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日下午,佟某接受好友敬某、杜某邀请在某餐馆吃饭喝酒,酒后3人各自离开回家。在回家途中,佟某驾车冲入路边鱼塘不幸溺亡。经相关部门鉴定,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佟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一起喝酒的敬某、杜某告上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一开始,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一方认为事故的发生都是喝酒惹的祸,另一方则认为是好友相聚,谁也没有料到会出现这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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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指出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风险,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敬某、杜某作为同桌酒友,没有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明晰法理的基础上,法官又从情理的角度出发,指出死者与两名被告为好友关系,且与死者亲属均相识相熟,大家应尽力告慰逝者、抚慰家属。

  在法官的不懈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也立即将筹措到的共计6.5万元资金当庭交到原告手中。至此,这起民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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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普法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

  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以下四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采用言语刺激逼迫、道德绑架等方式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比如,明知对方酒精过敏、身体状况不宜饮酒或服用了易与酒精产生不良反应的药物,仍劝其饮酒而诱发疾病。

  三是未对醉酒者安全护送及照顾。比如,醉酒者已失去或者即将失去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或参与剧烈、危险运动未进行有效劝阻。比如,共同饮酒者中,明知对方饮酒却仍对其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加以劝阻。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是正常社交活动,但要坚持喝酒自愿原则,不强行劝酒灌酒,不以喝酒多少论英雄、论感情;要充分认识过量饮酒的危害,坚决不在酒后做违法乱纪的事;要合理尽到劝阻、提醒、照顾义务,保障同桌饮酒者的人身安全。

  (涪江观察记者 邓勇 文/图)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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