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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4-04-23 13:54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市住建委代市政府拟制了《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163988535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递至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2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514室,邮编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联系人:王建勋,联系电话:0816-2606280。

  附件:1.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安全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城镇既有房屋一般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诸多类型的公共建筑,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

  既有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及时对危险房屋落实排危除险措施。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负责建立健全辖区房屋日常巡查、应急排危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老旧危险房屋解危方案、应急预案;定期分析研判房屋安全形势,加强调度指导,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房屋安全相关的举报或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是本辖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险情房屋、超设计使用年限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拆改结构房屋等情况应及时上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危险房屋治理排险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员制度,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危险房屋的定期检查及防控工作,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三)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消除使用安全隐患。

  二、加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

  (一)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部署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并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后受损房屋组织应急检查。各县(市、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乡镇)应定期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既有房屋安全档案,全面掌握房屋安全现状,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治理责任和整治措施。教体、卫生、文旅、交通、商务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内公共建筑安全检查。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异常或受损情形仍需继续使用的既有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积极推行城镇房屋定期体检和维护制度。

  (二)加强特定条件下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大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和人员聚集场所既有房屋安全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做好受隧道、深基坑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既有建筑的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塌房伤人等事故发生。

  (三)建立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将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险建筑定期检查以及城镇房屋定期体检有机结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同步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四)加强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行为监管。对于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严禁违法违规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危害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形。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做好隐患房屋监管治理

  (一)强化房屋安全鉴定。对巡查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辖区政府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对房屋进行解危处置。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辖区政府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通知书,并组织实施鉴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供鉴定委托人选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把好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关,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

  (二)加强危险房屋管控。对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各辖区政府要及时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在未彻底消除隐患前,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对鉴定为C级的,采取维修、加固等有效安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暂时不便维修、加固,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采取局部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设置警戒线、警示牌、隔离围栏或隔离缓冲区域等,并加强日常巡查监控;无修缮价值,且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组织拆除或部分拆除。对鉴定为D级的,无修缮价值,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组织拆除;暂时不便加固或拆除,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使用、隔离打围等管控措施,制定后续处置方案限期解危,并加强日常巡查监控。

  (三)加快危险房屋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加强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解危责任,落实解危措施。积极探索将有条件的C、D级危房拆除重建纳入城市更新工作,利用片区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措施,妥善解决房屋安全问题。

  四、推进房屋安全信息化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调查成果,加快建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系统,积极推进房屋“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通过系统的建设,实时掌握房屋“健康”现状,有效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系统管理和分析,推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模式从被动管理向主动预测风险转变。要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实现对既有房屋安全全过程监管。

  五、完善既有建筑制度体系

  推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制度保障、落实属地管理要求是关键。各地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对象应覆盖城乡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各类既有建筑,管理内容应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鉴定、改扩建及装饰装修、白蚁防治、建筑外饰及幕墙、重点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等)维护、危险建筑治理、应急处置等与建筑安全使用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

  六、强化房屋安全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园区要加大房屋使用安全宣传力度,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房屋日常检查、维修养护、隐患治理义务;要建立健全房屋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共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确保既有房屋住用安全。

  附件2

  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全国各地房屋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住建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特点

  2014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14〕30号),理顺了对我市城市房屋管理体系,但已近10年,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2023年出台的《绵阳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自建房监管空白,但未涉及其他类别城镇建筑的使用安全监管,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市城镇各类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相较于农村房屋,城镇既有房屋管理规定不健全,且更多涉及公共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台此《通知》。

  《通知》针对安全责任界定、安全隐患排查、改扩建(装饰装修)监管、危险建筑监管及解危、制度体系建设等全过程提出要求,鉴于城镇既有建筑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重点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三个责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行业部门对相应公共建筑的指导督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通知》调整的城镇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调整的城镇既有建筑,是指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各行各业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就建筑物内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如给水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采暖与通风空调等),不包括工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安装的各种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经营用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三、《通知》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城镇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主要从城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城镇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危险建筑分类监管及解危、城镇既有建筑安全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还对各地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制度体系建设、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总体来看,全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欠缺,《通知》提出各地应推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定与建筑安全使用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文件,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因此《通知》将建筑所有权人明确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并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确其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建筑安全问题是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场所给予了重点关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极大、类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多元、遍布全市城乡各个角落、数量极其庞大等客观实际情况,在传统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形成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也是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网格化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要求。

  五、为何要强调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装修和不当使用方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大致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类是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第一类情形,《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第二类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

  同时,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通知》强调了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要求。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监管和解危应如何进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对排查或鉴定(检测)确认的危险建筑,要加强分类监管和应急处置。同时,各地应制定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强调了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鼓励积极探索将有条件的C、D级危房拆除重建纳入城市更新工作,利用片区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措施,妥善解决房屋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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