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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深省|老人跟团游半夜猝死,旅行社该担责吗?
发稿时间:2024-02-21 10:09   来源: 涪江观察
  摘要:年过七旬的老人报团旅游,途中猝死在酒店,家人以行程安排太满、事后处置存在过错等为由,向旅行社索赔15万余元。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过七旬的老人报团旅游,途中猝死在酒店,家人以行程安排太满、事后处置存在过错等为由,向旅行社索赔15万余元。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绵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件起因

  七旬老人旅行中猝死

  2023年5月22日,年过50的王女士姐妹和母亲刘婆婆一起,跟随绵阳一家旅行社乘坐飞机前往山东旅行。次日,在旅行社的组织下,一行人前往济南市大明湖景区、黑虎泉等景区游玩后,于下午6时30分左右入住聊城市一家酒店。

  在酒店就餐后,刘婆婆于22时左右上床休息。次日早晨,同住的游客发现无法唤醒刘婆婆。后经医院急救人员确认,老人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随后,王女士姐妹俩以旅行社在组织旅行过程中存在长途跋涉情形,是导致老人死亡的诱因,以及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抢救不及时等为由,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旅行社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婆婆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导致,故判断被告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为:被告安排的旅游行程对刘婆婆的疾病是否存在诱发因素,以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等情形。

  首先——

  刘婆婆死亡前日,旅行社组织游览了位于济南市区的两个景点,两个景点距离较近且地势较为平坦,游览的活动强度不高,且游玩结束后安排了较长的休息时间,故行程不存在不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

  其次——

  刘婆婆游玩结束入住酒店后未表现出异常,因自身疾病不幸在睡梦中去世,如苛求旅行社安排专人在老人睡眠时对其进行守护、救助,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

  法院认定被告旅行社对于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绵阳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旅行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老人在睡梦中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离世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因素,为意外事件。被告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当建立在其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的基础上,如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家属则不能要求其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旅游公司在经营游客多为中老年人的旅行团时,应当较普通旅行团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涉及游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采取签署风险告知承诺书等方式,准确无误地传达到每位游客。旅游路线的制定,也应当结合游客的年龄、身体素质、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排除一切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隐患。对于可以预见的意外,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同时,游客在出行前也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听从导游的安排,切勿私自前往危险区域,以免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他山之石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参团旅游”“猝死”等关键词,共检索到20多篇法律文书,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2018年,77岁的周某报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三峡游,在上卫生间过程中突发晕厥倒地死亡。法院认为,旅行社明知周某已77周岁,未要求其提供出游前一年内的体检报告,对周某的身体状况未作谨慎了解,存在过错,判令旅行社对周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9年,朱某及亲属一行人参团从浙江义乌出发到北京旅游,途中朱某猝死。其亲属认为,朱某猝死系旅游行程强度过大造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法官表示,民事案件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侵害人应当围绕其诉称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结果、过错、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证明,否则其主张将因缺乏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支持。

  (周家虎 涪江观察记者 邓勇)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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