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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通报一批涉食品类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2-03-22 10:07   来源: 绵阳新闻网

  3月21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最新公布了一批“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类案例3个:

  案例1 安州区某米厂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月11日,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米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房存放有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汉中香米”共计103袋,规格为25Kg/袋,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使用汉中地区耕种的水稻作原料的相关凭证,其行为涉嫌对产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汉中香米”所使用的稻谷系安州耕种的水稻,其为迎合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及接受度,在产品包装材料的正面以显著的方式印制“汉中香米”的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称为“汉中香米”的大米103袋,正准备销售,被依法查获。

  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2 绵阳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6日,游仙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一袋外包装标识有“食品添加剂银穗、复配消泡剂、食用消泡剂,净含量1kg,使用范围:豆制品加工过程的泡沫消除……”字样的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已拆封使用,经现场称量剩余420克,该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为豆制品加工,但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的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涉及豆制品加工,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在炼制2090克原料猪脂的过程中,为消除油脂炼制过程产生的泡沫,便将580克“银穗”复配消泡剂添加到原料猪脂中使用;截止案发,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精炼油脂共计22桶(规格:25kg/桶),并以200元/桶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游仙市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400元;罚款50000元。

  案例3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川味兔腿”案

  2021年8月18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在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中,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川味兔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判定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与抽检“川味兔腿”同批次产品200袋,售出101袋,库存99袋,召回80袋,自行销毁召回和库存涉案产品共计179袋,依据相关票据核定货值金额2870.17元,违法所得245.17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江油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45.17元;处罚款40000元。

  (王博 绵报融媒记者 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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