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绵阳新闻
绵阳法院发布消费者 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6-03-16 08:39   来源: 绵阳日报


  原标题:健身房“跑路”、减肥药不减肥……

  绵阳法院发布消费者 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绵阳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健身房“跑路”、网购二手手机货不对板、减肥药不减肥等民生热点,以案释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司法指引,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 会员卡还没用完,健身房却倒闭了,钱能退吗?

  2020年5月,云某某支付1988元在梓潼县某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健身卡,有效期限3年。2020年10月,云某某激活健身会员卡。营业期间,该公司多次闭馆,为了弥补损失,云某某的健身会员卡有效期也顺势延长至2025年2月19日。然而,2024年8月30日,该公司宣布停业整改,至今未恢复营业,导致云某某无法享受正常的健身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应按剩余服务期限比例返还预付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云某某支付1988元购买3年服务,该公司停业致其无法享受余下5个月服务,故应返还对应预付款331元。

  案例2 网购二手手机货不对板,能退货吗?

  于某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支付5700元购买某品牌手机一台。手机到货后,于某发现手机型号、参数等信息与卖家描述严重不符,遂立即与卖家沟通。卖家表示,需要于某在交易平台上架闲置链接,卖家拍下订单后于某再将手机寄回,款项原路返回。于某按照对方要求上架闲置链接,但卖家并未依约拍下货品,随后失去联系。于某通过购买平台获得卖家实名认证信息为郑某,遂以郑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支付的款项5700元,并按照该商品金额的三倍支付赔偿款17100元。

  案例3 网购“奇效减肥药”却不减肥,能索赔吗?

  凌某上网刷短视频时,刷到一则减肥产品宣传,便点击咨询链接,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随后,一名自称“营养顾问”的人员主动添加凌某微信,以“一对一减脂指导”为噱头,宣称95%客户用了他们的产品后,成功达标瘦身、40天可瘦20-30斤,不节食、不运动、瘦后不反弹。在对方诱导下,凌某建立瘦身档案并陆续购买产品,先后共计花费21580元。凌某严格按照指导使用,却并未达到宣传的减肥效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凌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2158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经核查,该公司销售的所谓“减肥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并非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或药品。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沟通,起初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厘清双方在交易中的过错责任,经多轮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例4 网购电脑后买家激活还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吗?

  2024年9月3日,王某某通过某电商购物交易平台在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经营的商铺购买标注为全新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支付货款15776元。案涉笔记本电脑的商品销售页面上载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激活后不支持)”。王某某在2024年9月6日签收案涉商品后,于2024年9月11日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该公司售后以案涉商品经检测无质量问题且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将商品返回。双方沟通无果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电脑购置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笔记本电脑虽属“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商品,但经营者欲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须在销售流程中设置显着的独立确认程序,而该公司仅在页面标注提示,未举证证明设置了独立确认环节,故其主张不适用该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消费者退货时最初选择的理由(如质量问题)不影响其后续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综上,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该公司退还王某某电脑购置款。(记者 邓勇)


 

     编辑:郭成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