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解读
《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对绵阳历史文化遗址的依法保护,守护绵阳千年厚重历史文化。
本期地方性法规解读专栏将对条例中关于历史文化遗址的管理体系、认定流程和保护名录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管理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答:对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条例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问:条例是如何确定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的?
答: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的调查、提出建议名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为更好实施保护工作,条例还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和旅游、经信、林业、地方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有关工作。
问:社会公众发现历史文化遗址违法行为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址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历史文化遗址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向投诉人、举报人回复办理情况,并保护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问:申请认定历史文化遗址的主体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除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启动历史文化遗址的认定程序外,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遗址的遗存或景观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门推荐。
问:确定为历史文化遗址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条例规定,确定为历史文化遗址应当经过调查、评估、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提出保护建议名录以及认定与公布等流程,但符合历史文化遗址认定条件且已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的,可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为确保历史文化遗址认定的专业性,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调查与认定等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公布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文化遗址的,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保护价值等内容。
为提高保护的精准性,条例还规定对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或景观,应当及时认定并纳入保护名录;对确已失去保护价值需退出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址,要依据规定及时清理。
(记者 郑金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