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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文广旅局曝光两起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4-07-19 09:00   来源: 绵阳日报
  摘要:近日,绵阳市文广旅局持续深入开展旅游购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旅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7月16日,市文广旅局通报了这两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原标题:暑假出游,这份“宝典”请收好

  我市文广旅局曝光两起典型案例

  绵阳新闻网讯   近日,绵阳市文广旅局持续深入开展旅游购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旅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7月16日,市文广旅局通报了这两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行为展开调查。该公司在推广销售某品牌羊奶粉时,向群众发放“VIP订制昆明、抚仙湖、西双版纳10天纯玩品质游”等旅游宣传单,招徕游客。声称“10天游”产品总价每人4980元,会员可补助2100元;老年人群体购买产品可加盟会员,享受会员补助。

  年6月7日至8日,该公司组织31名游客从绵阳出发到茂县进行二日游,未签旅游合同;2023年12月20日至31日,组织27名游客从绵阳出发到昆明旅游,到昆明后与当地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应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规定,对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商贸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巡查中发现,绵阳市某商贸部招徕游客参加“精美一日游”,前3次优惠价33元人/次,如超出3次,按每人次48元收费,吸引群众参与。

  年5月16日,商贸部组织51名游客从绵阳出发到彭州旅游,未签署旅游合同;2024年5月30日,组织51名游客从绵阳出发到都江堰旅游,未签署旅游合同。

  经查,该商贸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开展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商贸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根据我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旅游活动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需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但一些不良商家以低价为噱头、披着“旅游”马甲、打着优惠幌子,通过诱导群众购买保健品、购物或预存旅游费用等,非法组织群众参加他们的旅游活动。

  然而,这些商家不具备旅游经营资质和责任承担能力,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诱骗人们购买保健品、购物或预存旅游费用从中获利。这样的“旅游活动”品质低、体验差,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餐饮、交通等出游安全更难以保障,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些没有旅游经营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为了迎合消费者寻求新奇刺激、费用便宜等需求,带领游客去一些未开发开放区域游玩。组织者的不专业、不负责,加上未开发开放区域普遍存在安全隐患,任何一个疏忽,都会对游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或者发生意外事故,游客的投诉和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市文广旅局提示,广大市民游客参团旅游时,要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旅行社,仔细查看旅行社证照是否齐全,与旅行社签订规范旅游合同。警惕“不合理低价游”,一旦发生旅游纠纷,保留证据、理性维权,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向属地旅游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记者 李春梅)


 

   编辑: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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