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获悉,4月1日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通知》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调整。
01
扩大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02
调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及要件
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5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
购买存量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可提取1次;
03
规范异地转移离职提取
缴存职工调离本市且在其他城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在其他城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我市离职提取条件的,可按离职条件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涪江观察记者 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