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处理矛盾、化解纠纷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呼”,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应”,是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职责。不同的矛盾纠纷有不同的化解方式和解决途径,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两条:要么解决好,要么解释好。总之,不能漠不关心、放任自流。
解决好问题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有了矛盾纠纷,人民群众的第一呼声总是希望能够尽快解决。对于能够及时化解的矛盾纠纷,领导干部要第一时间回应、第一时间处置,尽心尽力去研究、想方设法去推动、千方百计去解决,尽可能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果讳疾忌医,或绕着矛盾纠纷走,或把矛盾纠纷击鼓传花,势必养痈成患,错过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最终酿成更大的危害。球无论怎么踢,总是要落地的。只有以细致、精致、极致的工作作风,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群众带来实惠,才能更好地团结群众、凝聚人心,共同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
当然,现实工作中并非所有问题都能够及时更好解决,对于暂时不能更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显得尤为必要。随着基层社会治理走向纵深,很多浮于面上的矛盾纠纷已经化解得差不多了,剩下的多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利益纠葛复杂的痼疾顽症。这些矛盾纠纷积累时间长,往往不限于单一领域、单一利益主体,解决难度大,群众可能有误解,毕其功于一役也不现实。这时,就需要领导干部耐心细致向群众说明情况、解释原因、表明态度。要想解释好,最重要的是与群众同坐一条板凳,将心比心,讲好“情理法”:讲好“情”,把群众放心上、把群众当亲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以正气和气冰释群众怨气、以真心实意换得群众理解;讲好“理”,引导群众充分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人翁精神,既从自己身边找问题,也从社会大局想问题,在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讲好“法”,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以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当好守法公民,共同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好”是为了给“解决好”争取更多时间、找到更好方式、取得最佳效果,而不是以“解释好”为借口回避解决矛盾纠纷;“解释好”最终是为了把矛盾纠纷“解决好”,绝不能用“解释好”代替“解决好”。如果不想着怎么去真正解决问题,而把主要心思花在解释上,说得再多、再好、再漂亮,都无法让群众真正满意;如果“解释”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千方百计捂盖子,费尽心机掩矛盾,把“摆平”当水平,以“搞定”求稳定,固然可以求得一时轻松、周全某些利益,但矛盾纠纷不会自动消失,所有的牌还是会按照第一张牌的方向倒下,最终必然引发更多矛盾、酿成更大危机。
社会稳定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对于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无论是“解决好”,还是“解释好”,出发点都是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编辑: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