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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三个真实案例,看毒品怎样送他们进监狱!
发稿时间:2023-06-27 10:26   来源: 绵阳新闻网

  平安绵阳,绿色无毒。近日,记者走访绵阳多个法院,选择了几宗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涉毒品类案件,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加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毒品,远离违法犯罪。

  (视频由江油法院提供)

  案例一

  帮别人转买毒品,男子为赚100元坐牢6个月

  2022年1月6日,男子蔡某某经谢某某电话联系,让其帮忙购买冰毒,蔡某某收到对方支付的500元毒资后,随即联系绰号为“莽子”的人购买了400元的冰毒。随后,“莽子”将冰毒放置于绵阳游仙区松垭镇裕丰路三岔路口一电箱锁扣内,并通过微信向蔡某某发送了该地址位置及照片,蔡某某随即转发该信息给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后侦查机关现场查获该冰毒疑似物,经计量称重,该冰毒疑似物净重0.21克;经司法鉴定,该冰毒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游仙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0.21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

  毒品犯罪不仅毁灭自己、祸及家庭而且危害社会,而贩毒是滋生吸毒人员最直接的犯罪行为。一些人抱着“只是朋友之间转让一些毒品”或者“只卖一点点应该不会受处罚”的侥幸心理,走上了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道路。殊不知,人民法院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一克一毫也绝不放过,坚决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

  案例二

  销售“上头电子烟”41次,男子被认定情节严重

  从2021年开始,敬某和朋友从胡某某处购买“上头电子烟”。抽得越久越上瘾,敬某觉得这个电子烟有问题,2022年3月4日,敬某将购买的一支“上头电子烟”主动上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所鉴定,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

  经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以每支400元左右的价格向王某、敬某贩卖41次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收取毒资共16710元。

  平武法院选择在平武职高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

  我国已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广大市民尤其是年轻人切不可轻易尝试他人提供的“上头电子烟”,更不可为牟利而贩卖此类“上头电子烟”,自觉远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QQ截图20230626132433.jpg

 

  案例三

  2个月内五次容留他人吸毒,女子获刑8个月

  1991年出生的女子唐某,租住在游仙区阳光路。2021年4月12日至5月17日,唐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先后五次容留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唐某于2021年9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唐某于2021年10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两个月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

  容留他人吸毒不仅纵容了他人的吸毒行为,还放任自己以身试法,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此外,为追求一时刺激而吸食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毒,都是非常错误和不理智的行为,终将要为自己的愚昧无知买单。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拒毒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发现身边有吸毒人员的,要立即报警,早干预早防止,共同参与到全民禁毒的活动中来。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放松对毒品的警惕性,重点做好以下几点防护:

  1、少去娱乐场所,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拒绝陌生人赠送的香烟或饮料。不随意进入治安环境复杂的场所,如KTV、迪厅等。

  2、交友需谨慎,尽量不结识有不良习惯的人,但凡发现所交之人有不良嗜好,应避而远之,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3、对任何形式的毒品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盲目好奇或尝试。

  4、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年轻人,应该多读一些积极上进、温暖向上的书籍,让自己有一颗正直善良的心,对社会有一个正确理性的态度。

  (绵报融媒记者 邓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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