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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物业被驳回,物业张贴判决书"示众"
发稿时间:2023-04-21 10:14   来源: 绵阳日报

  向某某是盐亭县某小区业主,2020年1月8日,向某某等10位业主因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盐亭县人民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其相关的诉请。

  2022年1月1日,向某某所居住小区的绵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全文放大后制作成KD板,张贴在该小区大门口。前述两份判决书均载明向某某及其他9位业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于是,向某某及其他9位业主又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物业公司、业委会将判决书放大后张贴在小区大门口公开时,未对含有向某某及9位业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隐匿处理,其行为侵犯了业主人格权,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物业公司、业委会)在任何媒介公开发布含有个人信息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非法向第三人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

  据了解,在法院依法作出禁令后,如相关人员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人格权独立成编作为中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强调了自由、尊严、价值、荣誉等人格权益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法治时代,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依靠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卫星 绵报融媒记者 邓勇)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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