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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警惕这些"坑"!绵阳公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23-03-15 10:28   来源: 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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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

  3月14日

  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

  去年我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

  提示商家守法经营

  提醒消费者积极维权

  擦亮双眼

  小心掉进这些消费陷阱

  据介绍,这些案例涉及格式条款侵权、购房定金退还被拒、培训预付款退费难、销售过期食品被投诉、家用车遇故障4S店拒维修、新手机变二手手机等多个热点消费领域。

  案例一

  家用车遇故障 4S店拒维修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消费者魏先生在高新区某4S店购买的家用车出现问题,4S店检测后告知魏先生因为“高温行驶”导致,属于人为损坏,需付费维修。魏先生提出前期车辆出现水温过高警告时,咨询过4S店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告知该警告属于“软件误报不用处理”,于是魏先生继续正常使用车辆才导致问题出现,该问题属于4S店指导错误导致。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并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4S店为魏先生免费维修车辆,更换气缸。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商家和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针对商品的专业知识,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商家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消费者商品正确的操作使用方式。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也应当学习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确保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

  电动自行车频出故障 维权退款不含糊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在高新区某电动车行购买一辆价值186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不久后开始频繁出现故障,经经营者多次维修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王女士质疑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经营者却以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故无法证明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货。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并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王女士退款1860元。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三

  格式条款侵权 修改合同条款并退费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消费者王女士到绵阳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表示绵阳市某手机专卖店搭售手机保险,电子配件未明码标价,且存在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月,多名消费者就同一事项到市消委会进行投诉。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并组织调解,该商家退还了消费者部分金额,将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区市场监管局就该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已进行立案调查。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双方既是消费关系,又是合同关系。但协议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案例四

  要求退还购房定金遭拒 消委会协调解决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消费者姜女士因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传购买其销售的房屋可就读附近某小学,缴纳了2万元定金,但在后期了解到该公司宣传不实,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遭拒。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开发商退还姜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2万元。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案例五

  吉他培训不按约定服务理应退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消费者苏先生在绵阳市游仙区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1000元学习吉他,但2022年4月去上课时发现吉他教师已离职,课程已取消,导致苏先生无法上课,要求退款被拒。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会同教体局展开调查并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培训费1000元。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案例六

  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消费者在三台县石安镇某副食店购买到过期食品,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遭拒。接诉后,县消费会工作人员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全额退款并且赔偿200元。同时将消费者提供的购买食品照片和食品移交县市场监管局,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对经营者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案例七

  “原封新机”竟是二手机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消费者唐在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一营业厅购买了一台全新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时,无意中发现该手机实际在2022年1月30日已被激活,并非全新手机。唐先生要求商家办理退货被拒。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全新的同款手机。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晓商品实际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提出,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案例八

  购买种兔商家未按约定发货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消费者彭先生通过微信转账预支付给某公司1200元购买了6只种兔,但三个月后仍未发货,多次联系无果,要求退还预付款被拒。经区消委调查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方退还消费者预付款1200元。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九

  预付款四年未追回 消委会帮解决

  【案情简介】

  消费者刘女士于2018年3月在绵阳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花费5288元预订了婚纱拍照服务,后由于疫情原因最终未能完成拍摄服务。因时间过长,刘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费未能成功。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向刘女士全额退款。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十

  预付式消费需警惕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消费者唐女士在高新区石桥铺某瑜伽馆花费19800元购买年卡,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继续在该瑜伽馆使用该年卡,与商家协商停止服务并退款,商家以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退卡或转让,拒绝办理退卡退款。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的会员卡转让给他人继续使用。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绵报融媒记者 任明勇 李桥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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