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1.主城区:绵广高速公路(磨家枢纽至东林枢纽)、绵遂高速公路(东林枢纽至永明枢纽)、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永明枢纽至磨家枢纽)围合的区域;2.其余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见附图)。
二、调整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用区进行实时监控。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