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绵阳市林业局工作安排,现对局森林防火物资库储备物资维护维修进行招标挂网公告,现公开招标符合资质条件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绵阳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物资库储备物资维护维修;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人民币7万元。
二、项目服务内容与周期
服务内容:
1.将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物资库储备的现有物资进行维护、维修;
2.将储备物资的按照品种、规格、批次、质量等级,分类、分垛、分区堆放,做到摆放整齐,标志明显,账、物、卡相符;
3.负责将已过期和报废的物资及本次更换的损坏配件一并销毁。
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项目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文件获取
1.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文件获取地点:绵阳市林业局316室(绵阳市涪滨路北段3号)。
3.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委托经办人持下述文件向招标委托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获取项目文件。
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承诺及声明函
五、项目报价
1.本项目预算投资额作为该项目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本次投标为整体服务采购,投标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投标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定标后不再增补费用。(最终结算以清单品名、数量和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六、项目投标文件递交
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 12 月 4日 10 时 00 分,参选文件递交地点:绵阳市林业局316室(绵阳市涪滨路北段3号)。
2.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投标申请单位(盖单位章)、日期。
七、项目评审标准
1.项目评审方式:
①招标方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投标人进行磋商。
②竞争性磋商小组全程参与评审和价格磋商。
③本次招标评选采用 竞争性磋商方式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满足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综合评比得分推荐中选人。
④确定中选人
2.项目评审结果发布:
本项目将于2023年 12 月 4 日14 时 00分,在:绵阳市林业局308室(绵阳市涪滨路北段3号)进行竞争性磋商,现场宣布磋商结果,并在网上发布评标结果,同时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应在中选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与市林业局签订合同。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招标单位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①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③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投标文件的。
八、联系方式
比 选 人:绵阳市林业局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涪滨路北段3号
邮 编:621000
联 系 人:林先生
电 话:0816-2296519
绵阳市林业局
2023年 11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绵阳市林业局: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招投标的合法代表, 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参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中的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投标商名称: (盖章)
报价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亲自参加报价,而授权代表参加报价的适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5.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承诺及声明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
绵阳市林业局:
我公司作为本次项目的服务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