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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深省|男子被狗咬伤,狗主让“证明给我看”,法院这样判
发稿时间:2023-10-18 10:35   来源: 涪江观察
  摘要: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名2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袭击受伤,引发广泛关注。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名2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袭击受伤,引发广泛关注。

  跳出个案看,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今年3月,绵阳市民王先生从吴某门店路过时,被其拴在空调外机上的狗咬伤,花费治疗费2000余元。但吴某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是被自己的狗咬伤,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吴某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男子被狗咬伤索赔,狗主要求“证明给我看”

  今年3月12日下午,王先生从吴某店外经过时,被吴某拴在门店外空调外机上的狗咬伤。

  起初,王先生并未重视,仅在吴某处用肥皂清洗了伤口,后来了解到狂犬病的相关知识,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第二天,王先生来到吴某门店,告知吴某,自己被其店外拴的狗咬伤,吴某未理会。随后,王先生到医院治疗,合计花费2000余元。王先生将相关证据送交吴某,吴某仍未理会。一气之下,王先生将吴某起诉至涪城法院。

  王先生认为,自己路过吴某门店时,既没有逗狗,也没有恐吓狗,是吴某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狗才导致他受伤,请求法院判决吴某向他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500余元。

  吴某表示,王先生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伤口是狗咬的,即便是被狗咬的,也不能证明自己的狗在现场,自己拿肥皂给王先生清洗伤口,是出于相互帮助。

  法院判决

  赔偿医疗费2200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被狗咬伤产生治疗费用2207.96元的损害后果,对损害后果是否由被告饲养的狗造成,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认可原告向其借肥皂清洗伤口,那么原告系3月12日下午受伤无疑。证人虽未亲见原告被被告门店外空调外机上拴的小狗咬伤,但狗咬人只在一瞬,苛求证人亲眼看见,几无可能。

  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损害后果由被告饲养的狗造成,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207.96元治疗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王先生治疗费2207.96元。

  法官提醒

  受害者可以这样保存证据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外出时须采取狗链、狗笼、嘴套等安全措施,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合,主动防范宠物侵害后果的发生,文明养宠。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对于谁是侵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可通过报案、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若未及时留存证据的,可到事发现场查看周围是否有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若以上均没有的,可通过提取伤口残留物进行鉴定,以此证明是否为饲养人、管理人的犬类咬伤。

  (杜杰 绵报融媒记者 邓勇)

  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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