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询车辆相关信息,给他人处理交通违法事宜提供“方便”,男子敬某某非法侵入“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还是难逃法网。近日,涪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被告人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男子敬某某,1982年出生。2016年6月,为便于帮助他人处理交通违法事宜,用手机非法下载“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应用程序,并使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该系统,查询系统内登记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各种信息、记录多达23796次。
不仅自己非法入侵系统,敬某某还帮助他人干起了相同的事。2016年8月,敬某某帮助孙某某下载并安装“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应用程序,孙某某为便于帮助他人处理交通违法事宜,同样使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该系统,多次查询系统内登记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各种信息、记录。此外,敬某某还帮助杜某下载并安装了“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应用程序。
2017年1月24日,敬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敬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孙某某和杜某另案处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罗蕊 周兰兰 绵报融媒记者 邓勇
编辑:李志 校对:郭成 审核:刘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