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联系的客户,最后却被同行“抢单”,并因此对客户产生不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中介佣金。近日,安州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认定客户刘某未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客户换中介交易房产
刘某是安州区秀水镇人,一直有在安州区花荄镇购房的计划。2021年12月,刘某到某园房产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某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为其推荐了房源,并先后3次前往房屋所在地看房,双方还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刘某向某园中介公司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委托某园中介公司代为其办理该房屋议价、过户等相关事宜。缴纳意向金后,刘某向中介公司明确了含税140万元的成交底价,并多次向某园中介公司询问与房主沟通结果,但某园中介公司均未给出明确答复。
因一直未收到某园中介公司的答复,刘某便找到了另一家房产中介,并在该房产中介找到了之前看中的房源。几番沟通后,该房产中介给出了139万元的明确报价。一边是迟迟不给回复,一边是低于心理预期的报价,刘某决定通过该房产中介购买房屋,并找到某园中介公司退回了之前支付的购房意向金。
房屋交易成功后,某园中介公司得知刘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产,认为刘某不诚信,并要求其支付中介佣金3.6万元。遭到拒绝后,某园中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构成违约
安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于今年6月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园房产中介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属于原告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关禁止委托方避开受托方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此房或私下交易的约定,目的在于防止买方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而“跳过”原告方购买房屋,故判断刘某是否应向某园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需明确刘某是否利用了某园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或交易机会等。
本案中,某园房产中介公司虽然向刘某提供了案涉的房源信息,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房源信息并非原房主独家授权某园房产中介公司对外发布,在某园房产中介公司带刘某看房前,另一家中介公司就已经获得了该房源信息,且于2021年11月24日取得了案涉房源的产权证明信息。
在刘某已向某园房产中介公司缴纳2万元购房意向金后,刘某多次询问与房主沟通结果,均未得到明确答复。此后,另一房产中介公司带刘某查看了案涉房屋,并给出了低于刘某预期的明确报价,刘某有权选择其认为服务好、报价符合预期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被告刘某并没有利用原告某园房产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机会,不构成违约。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园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梁清友 绵报融媒记者 赵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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