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要是欠钱的人突然去世了怎么办?近日,绵阳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韦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张某于婚前2个月因资金周转需要,曾向原告朱某借款5万元,但此后并未偿还该笔借款,朱某多次催要均未果。后张某所在的村被征地拆迁,但在办理好相关登记手续后,张某却因故突然去世,张某的20余万元房屋拆迁款被妻子韦某、儿子张小某,以及张某的父母分得。朱某得知该消息后,随后找到韦某等人索要张某生前的欠款,但韦某等人却认为,欠款是张某婚前所借,与自己和家人无关,且张某已经去世,其债务也应随之消失。索要无果后,朱某便将韦某等4人诉至经开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遗产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不可分割,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继承人选择接受继承,就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即“接受财产”和“清偿债务”,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而本案中张某生前有拆迁安置补偿费尚待领取,其去世后,其配偶、儿子、父母领取并继承了该财产,故4人均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韦某等4人限期在继承张某所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范围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5万元并给付利息。(范雨佳绵报融媒记者 赵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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