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16-239566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人损害 用人单位赔付后能向个人追偿吗?
发稿时间:2022-08-16 10:39   来源: 绵阳晚报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雇佣司机从事客货运输。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公司在进行赔付后,能否向当事司机进行追偿?一起来看看法院的说法。

  基本案情>>>

  鲜某系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货车驾驶员,2014年,鲜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与案外人郑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案外人郑某及摩托车上乘客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4年10月16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鲜某驾驶车辆经过事故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驾驶车辆往前行驶,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案外人郑某、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鲜某工作单位四川某物流公司垫付了绝大部分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91万余元,并经法院审理后,另分别赔偿郑某、刘某人民币27.5万元、8.8万余元。

  后四川某物流公司认为鲜某在该事件中有重大过错,遂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向鲜某追偿相关费用共计82万元。

  判决理由>>>

  本案的案件争议焦点为鲜某工作单位某物流公司是否对其职工鲜某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以及鲜某工作单位对鲜某若享有追偿权其费用总额及被告承担比例如何计算。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向其工作人员主张追偿的关键,取决于工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及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法院判定被告鲜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即鲜某的工作单位享有追偿的权利。

  关于费用总额及被告应承担比例问题。被告鲜某应承担多少比例合适,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告作为物流企业主要业务就是车辆运输,应当知晓并预见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其应当加强企业中从事车辆驾驶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避免其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也可以通过购买足额保险从而降低自身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但原告只对案涉交通事故车辆购买了商业险30万元,明显过低。故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加之原告本身作为企业,比其工作人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鲜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鲜某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5万元;二、驳回原告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鲜某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增加了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享有追偿权。

  法官表示,上述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刘亚东 绵报融媒记者 邓勇)

编辑:李志 校对:谭鹏 审核:刘益



相关新闻:
图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