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金武提出辞去绵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金武辞去绵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