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绵州大小事
辣1度:“全城联卖”暗藏玄机? 签订“协议”还需谨慎
发稿时间:2026-03-30 08:27   来源: 绵阳日报
  摘要:近期,多位市民反映,在与绵阳快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房达”)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营销服务费后,因通过其他渠道售出房屋,遭遇该公司索赔。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快房达”给业主发的律师函。

  “签了协议以后,他们承诺‘全城联卖’,也就是说全市的销售平台都能帮我卖房。”回忆起几个月前的那次签约,市民王女士声音里仍带着懊悔。

  近期,多位市民反映,在与绵阳快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房达”)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营销服务费后,因通过其他渠道售出房屋,遭遇该公司索赔。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 辣1度报道组

  “全城联卖”形同虚设,自主售房反遭索赔

  据王女士回忆,2025年7月28日,经过一位房屋中介的推荐,她与“快房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城联卖代销协议书》。协议约定,在2025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王女士全权委托“快房达”公司对其房屋进行包装、出售等事宜。彼时,王女士的房屋已挂靠在其他平台出售。“我也没多想,觉得‘全城联卖’渠道更广,就签了,还支付了2000元的营销费。”

  签约后,“快房达”公司那边没有更新售卖“消息”,倒是王女士自己挂售的平台来了有意向的看房人。去年12月,房子通过其他渠道成功售出。

  令王女士意外的是,今年1月,“快房达”公司认为,她在协议期内通过其他渠道售房已构成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签协议时,中介没说过不能在其他平台售卖,协议是格式合同,我也没细看。”王女士说。

  无独有偶,刘先生也遭遇了类似情况。据介绍,年初,刘先生的妻子经熟人推荐,与一位自称是房屋中介的人签订了《全城联卖代销协议书》。3月初,其房屋在其他平台卖出,“快房达”公司随即以违约为由,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约4万元。“房子本身也挂在了其他平台上,所以当时问了在其他平台上卖了咋办,对方没有明确答复,现在说这个话也无法对证了。”刘先生无奈地说。

  同样是经中介推荐与“快房达”公司签约,同样是自主售房后遭遇索赔,三台的张先生选择了妥协——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他们给我发了个律师函,后面还说违约金给我打折,最后给了1万元了事。”张先生说。

  资质存疑且未备案,“快房达”涉嫌违规经营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与王女士、刘先生、张先生等多位市民签订“全城联卖”协议期间,“快房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房地产销售”或“房地产经纪”等必要项目。同时,该公司也未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然而,3月18日,记者查询发现,“快房达”公司虽已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补充了相关项目,但备案仍未完成。

  从事二手房销售业务的公司,未向主管部门备案会存在哪些风险?科技城新区住建局房管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备案”是核实该公司是否具备二手房销售资质的重要环节,包括对从业人员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是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正确流程是: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到住建部门备案。

  针对记者“如果办了营业执照不来备案,是否就无法监管”的追问,该工作人员回应称,备案是企业主动申请,未备案即开展业务属于违规经营,企业须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包括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信用惩戒等。

  此外,记者从科技城新区住建局再次确认,目前该公司仍未备案。

  辩称仅做房屋“美化”,言行不一难自圆其说

  签订协议时是否向业主明确了“违约细节”,包括最关键的信息“只能由‘快房达’渠道进行出售,否则将支付违约金”?对此,“快房达”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委托协议由公司工作人员直接与业主签订,关于房屋的销售、买卖、营销等内容每一项条款都会讲清楚,业主自己签了字就代表认可条款。

  为什么在营业执照未包含“房地产销售”等必要项目,且没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下,“快房达”依然与王女士等业主签约?该工作人员先称不清楚,后又改口表示,公司从来没有超范围经营,因为本身业务就不涉及二手房销售相关事宜,公司是为业主的房屋进行营销。“何为营销?”记者追问,工作人员说:“做推广营销,线上线下推广,包括给房屋清洁等。”

  随后,一位来自该公司美化部的操盘手进一步解释,公司业务只是美化房屋,方便业主更好出售,专业美化团队让房子更漂亮、看房更方便、佣金不打折,还会邀请中介开展营销活动。

  既然是“美化”而非“售卖”,业主通过其他渠道售出房屋,“快房达”公司为何索要“违约金”?对此,该操盘手表示:“合同上面有说明,既然业主找到你们媒体,他肯定要提供依据,空口无凭;而且我说了,我们是美化房子,不是销售。”

  然而,记者查阅“快房达”公司给业主出示的“律师函”以及《全城联卖代销协议书》发现,上面多处明确写道:委托“快房达”公司办理房屋包装营销出售。

  律师提示:房屋中介合同 签订需谨慎

  业主与“快房达”公司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在此期间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就此,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

  绵阳城市合伙人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认为,“快房达”公司在签订“全城联卖”协议期间,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销售且未依法办理备案,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经营主体不具备法定从业资质,因此该公司所签订的“全城联卖”协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即便合同有效,其主张的违约金也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应得的合理佣金,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调减,以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绵阳城市合伙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昕、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敏则认为,在没有其他无效情形情况下,仅以未备案或超营业执照范围认定合同无效恐缺乏依据。但即使合同有效,对方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仍可以违约金过高抗辩。

  相关法律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任何房地产中介合同前,务必核实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备案情况,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独家代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轻信口头承诺而陷入纠纷。

  编辑:谭鹏 校对:郭成 审核:侯荣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