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发店、健身房等场所办卡充值成为会员后,却遭遇“商家中途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会员卡禁止转让”等问题,如今,这些预付式消费的“坑”已被填平。
自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对消费者权益损害较大、对消费信心打击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判决某健身公司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的预存费用,这成为全国首批依据该司法解释保护预付式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何小梅 曾族荣 记者 邓勇
基本案情 办卡健身波折不断
46岁的张女士居住在梓潼县。2020年5月16日,她与梓潼一家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入会协议》,花费1988元购买一张为期3年的会员卡,并于当年10月激活开始健身。后来,健身公司因自身原因在营业期间多次闭馆,为补偿张女士,将其原本2023年10月到期的会员卡延长至2025年2月。
2023年10月,健身公司为吸引客流,推出“890元一年的游泳项目会员”活动,宣称办了健身卡的会员,在有效期内健身次数达到99次,就可退还800元,即仅需90元就能享受一年游泳项目。想到自己健身频次较高,同年10月28日,张女士又支付890元与健身公司签订《游泳健身会籍协议》。随后,张女士在合约约定时间内健身达到99次,然而关于退款事宜,健身房却一拖再拖。
到了2024年8月,因健身公司经营许可证与高危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被要求整改,同月底健身公司宣布停业整改,之后一直未恢复营业。
法院审理 按比例退还剩余“会员费”
多次与工作人员联系无果后,张女士向梓潼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打卡达标99次应返还的800元以及健身会员未到期的年卡费。
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可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
本案中,张女士预先支付全部费用,健身公司分批次提供健身服务,双方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健身公司与张女士订立服务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张女士要求返还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既维护自身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其购买3年健身卡支付金额1988元,健身公司应返还未消费6个月的预付款331元。另外,张女士已按合约约定完成对应健身次数,健身公司应履行承诺退还800元预付款。
法院判决健身公司向张女士返还预付款1131元。
以案说法 预付式消费“坑”被填平
“预付消费‘先付后用’,本可双赢,但乱象频发。最高法《解释》明确霸王条款无效、商家停业按剩余天数退钱、欺诈跑路三倍赔偿等规则,护航消费信心。”梓潼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审结首件适用该《解释》的案件。《解释》有三大亮点:
明确适用范围:界定适用于零售、餐饮、健身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多次或持续兑付商品、服务产生的纠纷;但一次性消费及多用途预付卡纠纷不适用。
规制霸王条款:一是消费者解约权,经营者“迁店”不便、擅自转让合同义务等情况,消费者有权解约;自身健康原因履约不公平时也可解约。二是预付卡可自由转让,转让时需遵循诚信原则。三是退款规则细化,商家原因退款按优惠价计已消费额并付利息,消费者原因则按原价,无合理原价参照市场价。四是推行7日无理由退款(已体验同款服务除外)。
打击卷款跑路:经营者终止营业且恶意逃避退款构成欺诈,需承担惩罚性赔偿;涉刑则移交公安。同时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的审查义务与过错责任。
编辑: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