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撤销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设立绵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