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释义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参考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事件。
标准原文
(二十九)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标准释义
商场、超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卫生学检测,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参考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创卫漫谈)
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