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场所卫生)
标准原文
(二十六)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标准释义
108.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采暖教室微小气候卫生要求》(GB/T17225—2017)、《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要求》(GB/T17226—2017)、《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2014)、《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含强制性条文)、《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109.学校按照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1)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2)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3)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校比例达到70%以上。[参考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创卫漫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