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附属设施
(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没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符合标准要求。
(2)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临时道路管理规范,有效控制扬尘,不得有生活垃圾堆积。
(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排水箅等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窨井盖完好率≥98%。
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推进易涝、积水点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照明管理要求
(1)照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2)功能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定期维护,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故障,确保正常运行,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
(3)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创卫漫谈)
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