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黄朝阳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1月1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职务调整,黄朝阳提出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黄朝阳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