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请出示您的营业执照。”
“不好意思,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现在只是试营业。”
……
上述这种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理?在2023年2月1日以前,会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以下简称:“双不”新规)正式实施后规定,从2023年2月1日起,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纳入“双不”新规清单。
执法人员正在检查
据了解,“双不”新规以清单形式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涉及登记注册类、广告监管类、市场秩序类、知识产权类、网络交易类、产品质量类、认证认可类、计量监管类、特种设备类、食品监管类、其他类共11类163个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王瑶介绍,在“双不”新规实施以后,如果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两个月,能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不属于许可类的经营项目,我们将对其进行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在其签订承诺书后,对该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新规充分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助企纾困的决心,进一步扩大了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的空间和范围,用务实举措释放执法善意,促进柔性执法与自觉守法充分融合,切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王瑶表示,“下一步,我们将采用执法评议的监督方式,在接下来的执法专项行动中推进‘双不’新规更好地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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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清单》未列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这些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无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对违法线索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涉案财物的除外。
对符合《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这些情形不适用“双不”新规——
触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等“三品一特”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绵报融媒记者 李桥臻 实习生 骆艺文)